最近益陽發(fā)生了兩起官員受賄,利用職務之便謀取錢財?shù)陌讣?。兩位官員都受到了應有的懲罰。
1、被“贊助費”毀了的益陽衡龍橋中隊長李益民李益民,男,中共黨員,自2011年1月起擔任益陽市公安局交警支隊直屬第三大隊橫龍橋中隊中隊長(副科級)。李益民在任期間,多次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設立私人“小金庫”,亂發(fā)放補貼和公款送禮,還存在違反生活紀律等問題。2017年8月,益陽市紀委開除了李益民的黨籍,并將他涉嫌的犯罪和線索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當我第一次嘗到甜頭的時候,“贊助費”打開了“小金庫”的大門
2011年農(nóng)歷新年前幾天,邵峰水泥有限公司供應科科長丁某來到恒隆橋中隊新任中隊長李益民的辦公室,通過介紹公司與他交了朋友。臨走時,他以“贊助費”的名義給了他2000元現(xiàn)金,懇求李益民不要處罰進出邵峰水泥有限公司的超載車輛
他上任的時候,第一次收到了“贊助費”。李益民的心理斗爭非常激烈。他怕這件事被別人知道,想拒絕。但這樣的錢來得太快,金錢的誘惑和占有欲很快就占了上風。他以為這樣的事情別人是不會知道的,所以很輕松的接受了所謂的“贊助費”。
這也使李益民獲得了成功。如果把這些贊助費變成單位的“小金庫”,不僅能解決他干警的待遇,還能從中獲得很多好處,簡直是杯水車薪。于是他鼓足勇氣,接受了別人送來的所有“贊助費”,用自己的力量給他們開了“綠燈”。
碰碰運氣,從接受“贊助費”到索要“保護費”
隨著時間的推移,李益民的胃口越來越大。他不再滿足于別人提供的“贊助費”,開始赤裸裸地利用交通執(zhí)法的權力向執(zhí)法對象索要“保護費”。
2013年3月,從事卡車運輸行業(yè)的歐通過他人認識了,要求他在交通執(zhí)法過程中愛護自己的運輸車輛。李益民同意了,但同時提出,歐某必須向橫龍橋中隊支付“贊助費”。為了避免在通過橫龍橋中隊時因運輸車輛超載而受到處罰,歐同意了的要求。此后,歐某根據(jù)車輛的實際運行情況,開始定期向李益民發(fā)送現(xiàn)金。李益民每次收到歐某的現(xiàn)金,都會交給單位的后臺工作人員,放入私人的“小金庫”,用于支付獎金、補貼、禮品等費用。
一旦意識形態(tài)的堤防被打破,對金錢和貪婪的欲望就會無限膨脹。2011年至2017年,李益民以“贊助費”的名義,從執(zhí)法對象個人及關聯(lián)企業(yè)收到現(xiàn)金共計59.6萬元,其中18.2萬元分配給個人。
選擇執(zhí)法,付出與不付出的結果是不一樣的
在收到這些“贊助費”后,李益民等人開始“選擇性”執(zhí)法,默許和縱容給予利益的運輸對象的超載運輸行為,對不愿意或不愿交付利益、有超載行為的運輸對象一路綠燈。
向群眾舉報的,領導交辦的,不交“贊助費”就從重處罰,交“贊助費”就從輕處罰,象征性罰點錢。因此,在橫龍橋中隊的管理區(qū)域內(nèi),存在著超載毀路、毀路后再建路、改建后超載毀路的惡性循環(huán),而李益民等人的錢包越來越鼓。
如果你想讓人們知道,你必須什么都不做。李益民的紀律線索是由其他案件引出的。2017年6月,他因涉嫌嚴重違紀被該組織檢查。
“我參加工作24年以來,一直在交警系統(tǒng)工作,立下了不少功勛。我本應該為人民執(zhí)法,但因為黨性的喪失,我的權力成了謀取私利的工具……”李益民后悔了。
2、南縣華閣鎮(zhèn)國土規(guī)劃建設環(huán)保所原所長賈志平貪污案2009年3月至2015年11月,賈志平在華閣鎮(zhèn)擔任村鎮(zhèn)建設站站長期間,違反國家法律法規(guī),利用職務之便,于2012年9月3日以打白條的形式向客戶收取建設申請費人民幣3.78萬元,并將建設申請費作為自己的個人費用。
2017年7月25日,賈志平試用期滿一年,被免去華格鎮(zhèn)土地規(guī)劃建設環(huán)境保護研究所所長職務。
如果黨員干部無視黨紀國法的底線,他們可能失去的是光明的前途和幸福的生活。希望所有干部都能堅守底線,不要伸手,一伸手就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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