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2月9日9時30分,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在本院第二庭公開宣判被告人莫歡靜縱火盜竊案,以縱火罪判處被告人莫歡靜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因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萬元。被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罰款1萬元。公訴人、被告人及其辯護人、被害人林盛斌及其訴訟代理人均到庭宣判。受害者家屬、NPC代表、CPPCC委員、媒體記者和各界人士參加了審核。
判決認定,被告人莫歡靜因長期沉迷賭博而背負高額債務,2015年外出打工以逃避債務。2016年9月,莫歡靜被一家中介雇傭,在朱小珍和林盛斌位于杭州上城區(qū)藍錢江的公寓里做保姆。2017年3月至2017年6月21日,莫歡靜多次典當抵押朱小珍金器、手表等物品籌集賭資,賺得18萬余元。截至事發(fā)時,仍有價值超過19.8萬元的物品未被贖回。同時,莫歡靜以在老家買房為借口,向朱小珍借了11.4萬元。以上錢被莫歡靜用來賭博,揮霍一空。
2017年6月21日晚至次日凌晨,被告人莫歡靜用手機在網上賭博,損失6萬余元,其中包括當晚從朱小珍家盜竊手表典當款3.75萬元。為了繼續(xù)籌集賭資,他決定先放火后滅火,以騙取朱小珍的感激,從而再次向朱小珍借錢。6月22日凌晨2:00-4:00,莫歡靜用手機查詢與縱火有關的關鍵詞,如“打火機自動爆炸”、“家里突然起火是什么原因”、“沙發(fā)突然起火”、“家里窗簾突然起火”、“放火該不該坐牢”、“發(fā)生火災怎么慢慢燒”、“起火原因鑒定”、“起火起點查起火原因容易嗎”。凌晨4點55分左右,莫歡靜用打火機點燃了一本書,點燃了客廳的沙發(fā)、窗簾等易燃物品,導致火勢迅速蔓延,導致房屋內的受害者朱小珍及其三名未成年子女被困火災后死于一氧化碳中毒,并造成房間精裝修和相鄰房屋的家具及部分設施損壞。經鑒定,總損失257萬元?;馂陌l(fā)生后,莫歡靜逃到外面,報警求助他人,被樓下公安機關帶走調查。
還發(fā)現,2015年7月,被告人莫歡靜在浙江省紹興市越城區(qū)勝利路王越中心花園徐某某當保姆時,偷了兩瓶茅臺;2016年2月,莫歡靜在上海市法華路333弄李某某家當保姆時,從和他一起生活的保姆王某某那里偷了6500元現金。盜竊被發(fā)現后,莫歡靜返還或賠償了財產。2015年11月至同年12月,莫歡靜在上海浦東新區(qū)濰坊西路2弄周某某家當保姆時,偷了戒指、項鏈等物品典當,贖回后才被發(fā)現。
上述事實已得到總共63項證據的證實,這些證據已由審判毫無疑問地證明。根據被害人訴訟代理人、被告人和辯護人對莫歡靜縱火時間、縱火動機和目的、是否有縱火意圖、是否有主動救助、財產設施和消防救助能否減輕莫歡靜的罪責等提出的意見。,判決將詳細討論和判決:
關于放火的時間。訴訟代理人提出,被告人莫歡靜當日凌晨4時50分前放火,是因為消防隊902室居民王涵稱自己4時50分被叫醒,起床后走到陽臺上,看到有明火的長條從樓上掉下來。經調查,證人王翰的證詞并未具體說明帶明火的長街墜落的時間,但王翰家的同住保姆柴的證詞證明,他在5時09分聽到樓上有東西墜落的聲音,并告訴王翰發(fā)生了火災。所以王翰的證詞只能證明火災被發(fā)現的大概時間。莫歡靜關于4: 55左右放火的說法與公安消防部門火災現場調查報告確定的起火時間一致,被接受。
論犯罪的動機和目的。訴訟代理人指出,莫歡靜放火后離開1802室大門,故意關門,極有可能是放火銷毀了盜竊證,涉嫌故意殺人。經調查,訴訟代理人提供的證人楊的自述材料與調查階段楊、莫歡靜乘坐電梯的路線、剪刀狀消防樓梯的情況以及楊的證言不一致。自寫材料不真實,不予接受。因此,現場電梯監(jiān)控錄像及相關證人證言無法證明莫歡靜故意殺害、銷毀盜竊證件的動機和目的。
關于莫歡靜答辯說書點燃后沒有明火,沒有故意點燃沙發(fā)和窗簾,以及天河城歡靜答辯意見說沒有故意縱火。經調查,莫歡靜搜索了“家中火災賠償”、“火災原因認定”、“半夜睡覺后家中無端起火”、“沙發(fā)突然起火”、“放火后我該不該坐牢”、“家中窗簾突然起火”、“起火原因起點好查”等信息。,這說明他有明顯的預謀開槍。莫歡靜被繩之以法后供認,點火時間約為4點55分。他用打火機把書點燃了兩次,第一次沒點燃封面就點燃了書的內頁,看到書點燃火星就把書扔在布藝沙發(fā)上,然后沙發(fā)和窗簾很快就被點燃了。所以莫歡靜在事發(fā)前多次搜索縱火相關信息。事件發(fā)生時,他點燃書籍,并將點燃的書籍扔在易燃材料上,引發(fā)了一場大火。很明顯,有人故意縱火。辯護人辦公室的天河城歡景關于沒有放火意圖的辯護意見與查明的事實不符,被駁回。
關于莫歡靜及其辯護人辦公室天河城歡靜在火災發(fā)生后報警并積極搶救的爭論和辯護意見。經調查,有記載的證據證明莫歡靜在放火后有報警行為,但大約是在放火前15分鐘,朱小珍等人在他報警前6分多鐘就已經報警,所以他的報警沒有實際價值。有記載的證據也證明了莫歡靜在放火前沒有采取任何滅火或者控制火勢的措施,在放火后沒有及時對四名受害者給予幫助?;饎萋訒r莫歡靜用錘子敲玻璃的情況與相應位置玻璃上沒有明顯敲痕的情況不符。因此,莫歡靜及其辯護人天河城主動救助的抗辯和辯護意見無法成立,被駁回。
對于本案中造成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的干預因素,如財產設施不足、消防救援不及時等,對危害結果有影響的,請求對莫歡靜從輕處罰提出辯護意見。經審理,認為縱火是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一旦發(fā)生縱火,可能造成不明傷亡或公私財產損失的嚴重后果。莫歡靜不顧雇主和年幼子女的生命安全,選擇在凌晨4點55分放火焚燒高層住宅,最終導致4人死亡,財產損失巨大。他的縱火行為與犯罪后果有直接的因果關系,應當依法對一切后果承擔刑事責任。消防隊5: 04: 50接到群眾第一聲報警,5: 07: 52出動第一批消防車。消防車于5: 11: 16到達藍錢江小區(qū)正門,消防人員于5: 16: 53到達消防大樓樓下,然后帶上消防救援裝置,乘電梯到事發(fā)樓層接管物業(yè)保安進行滅火。消防人員發(fā)現消防時供水管網水壓不足,于是沿樓梯鋪設水帶滅火。消防時間的延長與消防安全管理執(zhí)行不力、應急能力不足、消防供水設施運行異常等因素有關,使得供水管網壓力無法滿足消防需求。但以上情況不足以阻斷莫歡靜縱火罪與嚴重危害人身財產安全的犯罪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因此,辯護人認為莫歡靜有罪可以減輕的意見不能成立,不予采納。
判決認為,被告人莫歡靜故意用打火機點燃高層住宅樓內的易燃物品,造成4人死亡,重大財產損失,其行為構成縱火罪;莫歡靜還在做留宿保姆的時候,多次盜竊用人單位財物,數額巨大,構成盜竊。公訴機關指控莫歡靜犯罪。莫歡靜犯有兩罪,應依法一并處罰。莫歡靜凌晨故意縱火焚燒高層住宅樓,造成4人死亡,財產損失慘重。犯罪動機卑劣,犯罪后果極其嚴重,嚴重危害公共安全,造成巨大社會危害,應依法嚴懲。莫歡靜雖然被繩之以法后可以坦白縱火罪,但不足以給他從輕處罰。莫歡靜被繩之以法后,主動供認了公安機關尚未掌握的盜竊罪,并自首,可以對其所犯盜竊罪從輕處罰。
2018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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