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古代刑罰制度:法子君出來采用三法師體系,對鄰國產(chǎn)生了巨大影響。
法的繁體字是“灋”,由“水”、“廌”、“去”三個字組成。其中“水”是指執(zhí)法要像水一樣平如鏡、公開透明、明察秋毫(古代衙門要掛“明鏡高懸”四個字),這代表公平?!皬D”是一種神獸,又名“獬豸”,傳說它天生愛好主持正義,能明辨是非,它頭上有角,看到有人吵架就會上去制止并秉公處理,古代執(zhí)法人員穿的就是“獬豸冠”,“廌”代表公正執(zhí)法。“去”字就是解決的意思。
神獸獬豸
中國古代的法律:法自君出
中國古代的法律有如下幾種:刑、法、律、令、典、式、格、詔、誥、科、比、例。
刑:在夏、商、西周和春秋時期通用。其含義和法相同,稱為法或律,指的是刑律而不是刑罰,戰(zhàn)國以后常指刑罰。
法:商鞅變法之前的常用法律形式,如魏國的《法經(jīng)》、晉國的《被廬之法》,商鞅變法將法改為律后,法僅僅在廣義上使用了。
律:商鞅變法后中國古代的法律形式,如秦的《田律》、漢的《九章律》、《魏律》、《唐律》、《大明律》、《大清律》等。
令:針對某一具體事務頒發(fā)的命令。是律的輔助性法律,如《開唐令》、《貞觀令》等。
典:《唐六典》是中國歷史上第一部行政性質(zhì)的法典。
格:也是一種行政性法規(guī),明清時歸入了會典和其它形式的法規(guī)。
科:漢朝到南北朝時期的法律形式,科的意思是斷,所以依法斷罪叫作“科罪”,隋唐后科被敕和格所代替。
例和比:是一種斷罪原則,是漢、唐、宋、明、明時期的法律形式,到了明清時,例和律同時并行,在清朝后期例高過了律。
詔:皇帝發(fā)布的命令,又叫詔令,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可以改變、廢除法律。
注:中國古代法律的一個顯著的特點是:皇帝能夠以多種形式來改變法律,即法自君出。
衙門
中國古代司法機關:從監(jiān)獄到三法司
在夏商時期,司法機關就是監(jiān)獄,西周時有了明確的從事司法審判的司寇。秦朝時,司法機關是廷尉府,最高司法官是廷尉。地方司法長官由郡守及縣令兼任,地方不能決斷的案件上報中央處理。
漢朝沿用秦制,漢朝的中央司法機關仍然是廷尉府。但漢武帝后,設立了尚書臺這種中樞組織,廷尉要聽命于尚書臺。而尚書臺在宮中辦公,由皇帝由接控制,使權力集中于君主。
三國兩晉南北朝時期,基本沿用了漢朝的司法制度。但北齊時將廷尉改稱大理寺,同時將死刑復核權收歸皇帝。
隋唐時期司法制度已成熟,司法機關是:大理寺、刑部及御史臺。宋朝司法機關沿用了唐朝的體制,但規(guī)定地方司法官員必須親自審理案件,否則處以二年的刑罰。一直到明清一共八百多年的時間里,州(府)、縣官員都要親自審判案件。
元朝時期,司法制度保留了刑部及御史臺,不過設置大宗正府來代替大理寺,大宗正府負責審理蒙古人、色目人及宗室案件,不受御史臺監(jiān)察,成為蒙古王公壟斷的中央審判機構。
明清時期司法機關也是三法司,但是其職權有所改變。大理寺的審判權歸了刑部,刑部的復核權則給了大理寺,御史臺改名為都察院。明朝后期,錦衣衛(wèi)、東廠、西廠也都有司法審判權,凌駕于三法司之上。
注:從以上可看出,古代司法機關是隸屬于皇帝的,皇帝可根據(jù)需要進行調(diào)整。
巡撫大堂上的正大光明
古代的訴訟制度:逐級告狀,可告御狀
古代告狀要寫狀紙,但訴訟必須逐級告狀,正常情況下不允許越級告狀。但有重大冤情被壓制而無法申訴時,可以直接向皇帝告御狀。為了防止乖戾之徒誣告別人,要求在狀紙上要寫明事實,不允許說自己不能確定的事情,如果寫匿名信告狀,要被流放兩千里。
除了謀反、謀大逆、謀叛外,各朝代都規(guī)定,子孫不能告父母和祖父母,奴婢不能告主人及主人的親屬,如違反要被處以絞刑。
注:要告御狀很難,首先要找到皇帝(進不了皇宮),其次要冒承擔沖撞皇帝儀仗的風險。
古代司法審判:聽其言觀其行察其色,必要時上刑具
1、朝審
“朝審”是明朝的一種審判制度,開始于明英宗時期。在秋后處決犯人之前,召集朝廷大臣共同復審死罪囚犯的審判制度,這實際上是一種會審復核制度。參加會審的人員除了三法司外,還包括朝廷重臣,如公、侯、伯、附馬、內(nèi)閣學士、六部尚書、侍郎等。
“朝審”地點在承天門外,儀式由吏部尚書親自主持,如果死囚犯人喊冤,或者有的官員認為案件可疑、可矜(即值得憐憫),就要認真復審,然后報請皇帝裁決。
一般要“朝審”的死刑犯都是普通的死罪犯人,重犯都已經(jīng)遵照“決不待時”(即不等到秋冬季節(jié)就執(zhí)行死刑)的原則在平時被處決了。因此,在秋后處決的死罪犯都是一般的殺人犯、嚴重的盜竊犯。
審犯人
2、秋審
“朝審”到了清朝發(fā)展為兩種:秋審和朝審?!扒飳彙钡膶ο笫菑蛯徃魇∩蠄蟮谋惶幰运佬痰那舴福俺瘜彙眲t是復審刑部在押的死刑犯。審判官的組成是相同的,都是朝廷各部院的長官?!俺瘜彙焙汀扒飳彙钡膮^(qū)別還在于時間上,“朝審”要早一些。
秋審要求各省的督撫將其省內(nèi)所有被判處斬、斬監(jiān)候案件與布政使、按[察使會通復審,分別提出四種處理意見:情實、緩決、可矜、可疑。然后將有關案件匯總報送刑部,并將囚犯集中到省城關押。在每年的八月,朝廷各部長官會審后,提出處理意見報皇帝審批。情況屬實的就秋后處斬,如果連續(xù)緩決三次就可免死罪,從輕發(fā)落。如果是可矜,也可以免死從輕發(fā)落,可疑的則退回各省重新審理。
按照慣例,秋審一般要在數(shù)日內(nèi)就要復核完所有的案件。由于時間緊,會審的人員多,加上各種關節(jié)錯綜復雜,秋審的質(zhì)量不高,有流于形式之嫌。
3、審訊的“五聽”
五聽是古代官員審判案件的主要方式,確立于西周。由于古代沒有天眼及DNA等技術,所以在審訊時法官會通過對被告及原告察言觀色、同時詢問來進行公正的判決。五聽是:
辭聽:根據(jù)當時的言語錯亂判斷在說謊。
色聽:觀其臉部顏色,看是否因說謊而臉紅。
氣聽:如果理虧則會喘息加快。
耳聽:如果理虧就聽不清法官說的話,可能在設法自圓其說。
目聽:如果無理則兩眼慌亂無神,汗流浹背。
通過這五種方式,再結合當事人說的話,核實證據(jù),做出合理的判決。周朝后歷代官員都用這種方法來審理案件。前幾年風靡一時的電視劇《包青天》中就有很多用“五聽”審案的例子。
包青天
4、刑訊
在古代的司法審判中,用刑具對受審人進行肉體折磨,以此強取口供作為定罪的證據(jù),就是一般所說的刑訊。從漢代開始,刑訊已經(jīng)制度化了。
秦法時期規(guī)定,在審判時,被告如果經(jīng)常推翻口供、拒不認罪的,就可以使用刑訊。但很多時候存在屈打成招的情況,魏晉南北朝時期,統(tǒng)治階層提出了依法刑訊的主張,并對刑訊的型具和規(guī)格都做了規(guī)定。唐朝時刑訊制度法制化了,唐律規(guī)定:官僚貴族和70歲以上、15歲以下、殘疾人及孕婦免于刑訊。之后各朝代都繼承了唐朝的刑訊制度。
刑罰制度:紋身剃發(fā)皆是刑罰,嚴重者凌遲誅九族
漢朝之前主要刑罰是肉刑及奴隸制五刑制度,主要目的是對被刑罰人進行人身羞辱。公元前167年,漢文帝下詔廢除肉刑,開始進行刑制改革。這次改革改變了原來包括肉刑的奴隸制五刑制度,是奴隸制五刑向封建五刑制過渡的開始。
1、監(jiān)禁
“監(jiān)獄”在夏朝時叫“官”,商朝時叫“圉”,周朝時叫“圜土”,秦朝時叫“囹圄”。直到漢朝時才叫監(jiān)獄,南北朝時掘地為獄,叫地牢。明朝時京、州、府、縣都有監(jiān)獄,稱‘獄“為“監(jiān)”就始自明朝,清朝沿襲下來。監(jiān)獄就是關押犯人的地方。
古代監(jiān)獄
2、奴隸社會五刑
奴隸社會五刑是指:
墨刑(現(xiàn)在的紋身):又稱“黥刑”、黥面。先用刀割破犯人的臉,再染上墨,傷好后留下深色的傷疤。是使受刑人蒙受恥辱、使之區(qū)別于常人的一種恥辱刑。秦漢時的英布就因為受過“黥刑”而被稱為“黥布”。唐朝時的上官婉兒因為得罪武則天而被黥面,在額上留下刺青,后來她仿效劉宋壽陽公主的梅花妝,在額上刺字的地方以梅花形為裝飾(一說為黥面時刺成梅花形),顯得格外嫵媚,并為其他女性模仿,成為唐朝流行的化妝之一,墨刑是奴隸制五刑中最輕的一種刑罰,清光緒時徹底廢除。
劓刑:即用刀割鼻子,漢文帝后廢除。
刖刑:夏朝稱臏,周朝稱刖,秦朝稱斬趾。指砍去受罰者左腳、右腳或雙腳,春秋時和氏璧的發(fā)現(xiàn)者卞和即被施以”刖刑“。
宮刑:又叫淫刑、腐刑、蠶室刑。開始是懲罰有淫亂行為的人,后來處以此刑的人與淫亂無關,隋朝時廢除此刑。
大辟刑:即死型,秦漢以前死刑種類繁多,如戮、烹、車裂、梟首、棄市、絞、凌遲等。
3、封建社會的五刑
進入封建社會后,奴隸制肉刑開始逐漸被廢除,從漢初的文景帝廢除肉刑開始,以自由刑為主的封建五刑產(chǎn)生了,封建五刑分別為笞、杖、徒、流、死,最初在隋《開皇律》中作為刑罰體系得以體現(xiàn),隨后由唐朝律疏(《武德律》《永徽律》(唐律疏議))進一步完善,標志著中國刑罰制度的重大進步。以上幾種主刑都是針對男性犯人而言的,對于女性犯人,五刑則是指:刑舂,拶刑,杖刑,賜死,宮刑
除主要的五刑之外還有磔(俗稱車裂或五馬分尸)、髡(既剃發(fā))、髕(也作臏,割膝骨)、刵(割耳朵) ,醢(剁成肉醬),梟首,棄市,凌遲、誅九族等。封建五刑一直到清末才被廢除。
古代手銬
中國古代司法制度的特點:
1、令自君出:皇帝凌駕于法律之上,皇帝可根據(jù)個人的情緒給予定罪。如朱棣滅張居張的十族就不需經(jīng)過三司審判。
2、詔令管理失控:皇帝寵信的人可借詔令之名發(fā)布命令,如趙高、魏忠賢等人為了達到個人的目的,經(jīng)常以皇帝的名義發(fā)布詔令。而詔令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沒人敢違抗。
3、統(tǒng)治者可根據(jù)需要調(diào)整司法機關:為了保證貴族享有特權,元朝設置大宗正府來代替大理寺。目的就是保證皇室貴族即使違反了法律也不用受相應的懲罰。
明朝時,為了實現(xiàn)集權在手的目的,皇帝先后設立了錦衣衛(wèi)、東廠、西廠等特務機構。這些機構可實行司法權,從而剝奪了三司大理寺、刑部及御史臺的權力。
錦衣衛(wèi)
中國古代司法制度對鄰國的影響
1、日本古代法是1868年明治維新前的日本法律制度。其成文法始于公元646年大化革新時代。在確立以天皇為中心的中央集權制國家體制的同時,法律制度上仿效中國隋唐時代的法律,以律、令、格、式為主要法律形式,并編纂有法典。主要法律文獻是公元702年實施的《大寶律令》和公元757年實施的《養(yǎng)老律令》。
2、朝鮮半島新羅時期就開始學習唐朝的法律制度并加以應用。高麗王朝建立后,繼續(xù)與中國王朝保持著藩宗關系,自然也是沿用了中國的司法制度。直到清朝,在兩國關系方面,中國的封建王朝作為宗主國,有對高麗王朝司法終審的權限。
參考資料:《國學常識一本全》 芳園 2015年3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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