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jù)裁判文書網(wǎng)近日公布的一則判決書顯示,原平安銀行荊州分行副行長朱某容,客戶經(jīng)理代某杰,利用職務之便,違規(guī)發(fā)放貸款2000萬元,二審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9年、4年。
借公司名義貸款2000萬元,實為貸款給個人
2014年上半年,朱某容在擔任平安銀行荊州分行副行長期間,張某彪、季某文因自身無法從銀行獲取貸款,于是請托朱某容幫忙借款。朱某容找到武漢順和建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某,提出以順和公司的名義向平安銀行荊州分行貸款人民幣2000萬元給他人使用,任某表示同意。
于是,朱某容安排時任平安銀行荊州分行主辦客戶經(jīng)理的代某杰準備貸款資料。代某杰在朱某容安排下,作為貸款第一責任人,明知貸款用途虛構而完成調(diào)查報告。該2000萬元順和公司于2014年6月19日以貸款期限12個月、貸款年利率8%、保理費1%的約定向平安銀行荊州分行辦理了借款手續(xù)。
收取利息差231萬元
貸款發(fā)放后,在朱某容授意下順和公司轉給張某彪人民幣500萬元,轉給季某文人民幣1500萬元,并由朱某容安排代某杰負責利息的收取。
2014年8月至2015年4月,季某文共支付利息人民幣310萬元;2014年7月至2014年11月,張某彪共支付利息人民幣102.52萬元。共計412.52萬元。該利息除7萬元用于替荊州市新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償還銀行借款利息外,其余由代某杰轉至順和公司法人任某妻子徐某的賬戶,順和公司向平安銀行荊州分行支付貸款利息共計人民幣161.11萬元,保理費人民幣20萬元。綜上,朱某容通過代某杰收受張某彪、季某文支付的利息差共計人民幣231.41萬元。
2014年8月15日,季某文歸還了以順和公司名義向平安銀行荊州分行貸款人民幣2000萬元中的人民幣500萬元到朱某容指定的賬戶,被告人朱某容將該500萬元轉貸給他人,2015年6月貸款到期后,順和公司向平安銀行借款全部予以歸還。、
原副行長:都是朋友不好拒絕,原客戶經(jīng)理:我也多次勸說,早晚會出事
朱某容在供述中稱,2014年,張某彪和季某文多次到我們平安銀行來找我借錢貸款,他們兩人的項目都是因為一些原因無法通過正常渠道貸到款,就想讓我出面以他人公司名義貸款然后把貸出來的錢借給他們。因為都是朋友關系我又不好拒絕,我就找到任某跟他商量,提出以順和公司名義從平安銀行貸款2000萬元。
作為銀行工作人員,為了支持企業(yè)的發(fā)展,我知道這與相關的法律法規(guī)有沖突,但這是行業(yè)內(nèi)很普遍的扶持企業(yè)發(fā)展行為。這樣我出面在2014年6月,以順和公司的名義從平安銀行貸款2000萬元。
代某杰供述稱:順和公司2000萬元貸款的實際用款人張某彪和季某文,利息支付是朱某容跟他們分別談的,張某彪的500萬元借款利息是月息3分,季某文的借款有1000萬元是月息3.5分,另外500萬元是月息3分。
錢借出去后,朱某容安排我每月向張某彪和季某文收取利息,朱某容開始說要他們把利息打到我的賬戶上,我沒有同意,我就用袁伶俐、陳操的賬戶來收取他們的利息。按照朱某容的安排,我每月收到張某彪和季某文的利息后,將所有利息錢按照月息3分又轉入任某的賬戶上。我之前也多次給朱某容說過,將2000萬元以高息借給別人,早晚會出事,我也多次勸說,他還說不會有事情的,讓我放心。再加上朱某容當時是我上級領導,所以我就按照他的意思來辦。季某文支付了幾個月的利息之后,就還了500萬元借款。
二審判決:犯違法發(fā)放貸款罪、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當數(shù)罪并罰
二審法院認為,朱某容、代某杰身為銀行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guī)定發(fā)放貸款人民幣2000萬元,數(shù)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違法發(fā)放貸款罪。
朱某容、代某杰身為銀行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金融活動中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兩人均犯數(shù)罪,應當數(shù)罪并罰。代某杰在違法發(fā)放貸款罪和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中均起輔助作用,系從犯,依法對其減輕處罰。
二審判決結果:對被告人朱某容、代某杰所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中的違法所得231.41萬元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朱某容犯違法發(fā)放貸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決定合并執(zhí)行有期徒刑九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代某杰犯違法發(fā)放貸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決定合并執(zhí)行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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