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年前,2名“匿名”無家可歸者在車禍中喪生,高淳縣民政局為其提起民事訴訟,這是“國內(nèi)無家可歸者維權首例”。雖然該案最終因民政局不是本案的合格訴訟主體而敗訴,但它引起了社會各界的關注。現(xiàn)在高淳再次發(fā)生悲劇,檢方終于找到了維權的依據(jù)。高淳區(qū)檢察院16日宣布,支持省級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管理人依據(jù)《江蘇省救助基金實施辦法》及相關規(guī)定提起訴訟,案件已被法院受理。
今年1月8日,吳某某在高淳區(qū)沿五臺紅路線由東向西行駛一輛越野車時,突然迎面撞上一位迎面走來的老人,老人當場死亡。交警部門表示,吳是事故的主要責任人,死者是次要責任人。經(jīng)法醫(yī)鑒定,死者是一名61~70歲的中年男性,死于交通事故造成的開胸傷。隨后,高淳交通巡邏大隊在媒體上發(fā)布了發(fā)現(xiàn)尸體的通知和辨認尸體的通知。但是,四個多月過去了,死者一直無人認領。高淳交通巡警大隊書面通知殯儀館火化他,妥善保管骨灰。今年1月27日,南京市公安局高淳分局對吳某某涉嫌造成交通事故立案偵查。同年5月13日,該案移送高淳區(qū)檢察院審查起訴。
找不到死者家屬,誰來為他要求民事賠償?民政局已被法院駁回。另外哪個單位是訴訟的法定主體?經(jīng)過反復研究,檢察院終于在2011年發(fā)布的《江蘇省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辦法》和《江蘇省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使用和回收管理細則》中找到了依據(jù)。《實施辦法》規(guī)定,交通事故死者身份無法確認的,死亡賠償金納入救助基金管理。即不明死者的死亡賠償金是救助基金的來源之一。賠償金應當在救助基金賬戶中單獨核算,不得核銷。死者身份確定后,應當依法處理。經(jīng)查明,紫金財產(chǎn)保險有限公司是江蘇省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的管理者,有權要求賠償。
人民檢察院表示,根據(jù)《道路交通安全法》、《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責任保險條例》和《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試行辦法》的授權,制定了《實施辦法》。在沒有法律規(guī)定的情況下,審理案件可以參考地方法律和部門規(guī)章,但在裁判文書中不直接引用。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人雖然不是法律直接授權的組織,但從立法目的和裁判職能來看,可以視為法律授權的組織。
9月24日,高淳區(qū)檢察院支持江蘇省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管理人紫金財產(chǎn)保險有限公司,向高淳區(qū)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其交存不明死者死亡賠償金共計54萬余元。
據(jù)了解,該案是我省首例社會救助基金管理人以起訴支持方式直接對行為人提起民事訴訟的案件。記者了解到,庭審將于12月3日開始,記者將繼續(xù)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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