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上午,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了我市首例社區(qū)矯正人員減刑案件,當庭宣判。
49歲的洞頭人黃于2017年8月5日被樂清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試用期為2017年8月5日至2021年8月4日。溫州市洞頭區(qū)司法局依法實施社區(qū)矯正。
2018年8月10日,他和在龍灣工作的同事葉某吃完早餐。當他們經(jīng)過姚希街永勝村時,他們聽到有人呼救,于是他們一起跳進河里,救出了一對意外落水的母女。確認母女倆安全后,悄悄離開現(xiàn)場。
事發(fā)半個多月后,洞頭達門司法所工作人員在定期探訪中了解到黃救人的情況。
在法庭上,執(zhí)行機關溫州市司法局的工作人員宣讀了減刑建議書,認為黃平時服從社區(qū)矯正管理,這一見義勇為行為是重大立功行為。溫州市人民檢察院表示支持依法減刑的建議。
合議庭當庭判決:判處罪犯黃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考驗期限縮短一年。
來源:溫州商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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