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維護公司、股東的合法權益,規(guī)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公司名稱:
第三條?公司住所:
第四條?公司營業(yè)期限:
第五條?執(zhí)行董事:
第六條?公司是企業(yè)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七條?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對公司、股東、執(zhí)行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
第二章?經營范圍
第八條?公司的經營范圍:農副產品種植、養(yǎng)殖、收購加工、銷售(以上經營范圍,以登記機關依法核準為準)。
第九條?公司根據實際情況,可以改變經營范圍,但須經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登記。
第三章?公司注冊資本
第十條?公司由_______個股東共同出資設立,注冊資本為人民幣________萬元。
股東姓名或名稱
出資額(萬元)
出資方式
出資比例(%)
(注:出資比例是指占注冊資本總額的百分比;出資方式應注明為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評估作價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xù)。
第十一條?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繳納出資計劃如下:首次繳納出資情況:
股東姓名或名稱
出資額(萬元)
出資方式
出資比例(%)
出資時間
(注:出資比例是指占注冊資本總額的百分比;出資方式應注明為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
第十二條?公司可以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和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程序辦理。
第十三條?公司成立后,應當向股東簽發(fā)出資證明書。
第四章?股東
第十四條?公司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名稱及住所;
(二)股東的出資額;
(三)出資證明書編號。
記載于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
第十五條?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一)按照其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優(yōu)先按照其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
(二)參加或委托代理人參加股東會,按照認繳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三)優(yōu)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股權;
(四)對公司的經營行為進行監(jiān)督,提出建議或者質詢;
(五)選舉和被選舉為公司執(zhí)行董事或監(jiān)事;
(六)查閱公司會計賬簿,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執(zhí)行董事的決定、監(jiān)事的決定和財務會計報告;
(七)公司終止后,按其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八)法律、行政法規(guī)或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六條?股東承擔如下義務: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公司章程,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
(二)按期足額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三)在公司成立后,不得抽逃出資;
(四)法律、行政法規(guī)或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七條?自然人股東死亡后,由合法繼承人繼承其股東資格,其他股東不得對抗或妨礙其行使股東權利(注:公司無自然人股東的,無需保留此條)。
第五章?股權轉讓
第十八條?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部分股權,毋須征得其他股東同意。
第十九條?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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