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宇是夏朝的祖先,夏朝統(tǒng)治者為了紀念他,將國家的刑罰稱為宇刑。
在大禹之前(包括大禹時期),國家的統(tǒng)治者都是為人民服務的,著名的神農(nóng)嘗百草和大禹治水的故事,講的就是統(tǒng)治者全心全意為人民謀福祉,后世的封建社會也經(jīng)常用堯、舜、禹、湯四位賢主來形容在世帝王的英明。但是在大禹之后,他的兒子啟建立夏朝,統(tǒng)治者便成為高高在上的君王,他們只享受權力,或為權力而斗爭,不再重視民生。大禹之后,我國古代社會也從部族時期進入奴隸社會時期,而奴隸和奴隸主之間是必然存在矛盾的,在這種情況下,刑罰便產(chǎn)生了,而這也是我國歷史上首次出現(xiàn)的刑罰,所以稱為五刑之始。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陳瑞華先生指出,夏朝的刑罰雖然取名為禹刑,卻和大禹沒有直接關系,因為大禹執(zhí)政時一心為民,任勞任怨,社會矛盾很小,所以不需要用刑罰來遏制民憤。《左傳·昭公六年》有文記載:夏有亂政,而作禹刑,這里所說的亂政,指的就是奴隸和奴隸主之間爆發(fā)的矛盾沖突,而禹刑也是隨著這種局面的產(chǎn)生而出現(xiàn)的。禹刑并沒有明確的文字規(guī)定,也并非短時期內(nèi)形成的,而是歷經(jīng)了夏朝和商朝兩代才逐漸被廣泛使用的。在當時的社會,主要的罪行有三種,分別為昏、墨、賊、殺,其中昏指的是沽名釣譽,也就是沒有高尚的德行,卻通過欺騙的手段獲得別人尊敬;墨是針對官員而言的,是指貪污腐敗,無視法度,現(xiàn)在人們用的貪墨一詞就源于這里;賊就是亂臣賊子,包括對主人和國家的不忠者,以及毀壞民生的統(tǒng)治者,三國時期劉備說的漢賊不兩立,王業(yè)不偏安中的賊,就是這個意思;殺,就是殺人。為了遏制這些行為,犯了以上四種罪行的人,都要受到懲罰。
針對犯罪情節(jié)的不同,奴隸社會的刑罰又主要分為五種,稱為五刑或肉刑,即黥(黥音同情)刑、劓(劓音同易)刑、刖(刖音同月)刑、宮刑和大辟。其中,黥刑是在犯人的臉上、耳朵后面或者手臂等處刺字,作為終生警示和羞辱;劓刑就是割掉犯人的鼻子,這種刑罰比黥刑加重一個級別;刖刑通常被認為是剜掉膝蓋骨,也有學者認為是割掉下肢,或抽掉腓骨;宮刑就是切除(或摘除)生殖器官;大辟就是死刑。這五類刑罰又分別有不同的施行方法,以大辟為例,又分為梟首、腰斬和絞刑等。其中絞刑和后來的吊死不同,是用弓弦向后勒住脖頸,然后轉動弓身,直到犯人斷氣。我國南宋著名民族英雄岳飛父子,就是在風波亭被執(zhí)行的絞刑。
五刑在夏商兩朝逐漸成型,一直沿用到西漢文帝時期才被改變,并改用笞刑、杖刑、徒刑、流刑和死刑,這五種刑罰被稱為封建社會的五刑。其中,笞刑就是用鞭子抽打犯人的身體,根據(jù)罪行的輕重決定抽打的次數(shù);杖刑是笞刑的升級,對犯人的打擊有可能致殘,后來到了社會高度發(fā)達的明朝中后期,杖刑又有了不同名稱。因為行刑者通過練習,在外行看不出來的情況下,對犯人的擊打可以造成皮外傷、肉傷和骨傷等不同的傷害。審案的官員會根據(jù)情況,如是否收到好處等,從而下達打、用力打和著實打等不同的口令;徒刑,可以簡單理解為現(xiàn)代社會的有期徒刑,即在規(guī)定時間和規(guī)定范圍內(nèi)完成刑罰;流刑,可以簡單理解為現(xiàn)在的無期徒刑,通常犯人會被流放到邊遠地區(qū),終生不得回歸,其中還包括一人流放、全家流放和全族流放等等;死刑通常就是砍頭,也叫斬首,但如果罪孽深重,也會有一些殘酷的死法,如凌遲。
禹刑的具體條目早已散佚,現(xiàn)代人只能通過甲骨文了解部分內(nèi)容。東漢年間的著名學者鄭玄,曾通過研究給出了禹刑的大概數(shù)目。按照他的說法,死刑有二百種,刖刑有三百種,宮刑有五百種,劓刑和墨刑都超過千種,可見該刑罰的殘忍程度。此外,著名國學大師章太炎先生還做出補充,認為奴隸社會十分尊崇孝道,所以對那些不孝敬父母的兒女也有很重的懲罰,這一說法后來得到了學術界的認可。關于禹刑,有一點是學術界都公認的,即它是我國歷史上第一部國家使用的刑法,被尊稱為五刑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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