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仔細研究會發(fā)現(xiàn),中國古代刑罰的手段不過只有五大類別,史稱"五刑制度"。關于"五刑制度"最早可以追溯到三皇五帝時期,據(jù)《尚書·呂刑》記載:"苗民弗用靈,制以刑,惟作五虐之刑曰法"。由此可以得知"五刑制度"最初來源自古代苗人的"五虐之刑"。
所謂的"五虐之刑"指的就是劓、刵、椓、黥和麗。劓刑也就是割掉鼻子的刑罰;刵刑也就是割掉耳朵的刑罰;椓刑也就是宮刑,即破壞男女生殖機能的刑罰;黥刑也就是墨刑,即在臉上刺字的刑罰;麗也就是離,麗刑也就是身首異處之死刑。
慘絕人寰的夏商周奴隸社會的"五刑制度"
到了夏商周時期,華夏族在吸取了苗人"五虐之刑"的基礎上,逐漸形成了屬于自己的五刑體系。正如后世朝代都有自己的刑法一樣,夏朝同樣擁有自己的刑法。
據(jù)《左傳·昭公六年》載:"夏有亂政,而作禹刑"。夏朝的禹刑,主要是墨刑、劓刑、剕刑、宮刑、大辟。其中墨刑、劓刑、宮刑延續(xù)了古代苗人的"五虐之刑"的形式,而剕刑則是指是鑿去犯人膝蓋骨的刑罰,相當于"五虐之刑"當中的刵刑。大辟指的則是死刑,據(jù)《尚書大傳》載:"大辟,死刑也",可見大辟之刑是五刑當中最嚴厲的懲罰。
商湯建立商朝之后,也制定了屬于自己的湯刑,據(jù)《左傳·昭公六年》載:"商有亂政,而作湯刑"。與其說商朝制定了湯刑,不如說是延續(xù)、完善了夏朝的禹刑。因為湯刑跟禹刑在內(nèi)容上一模一樣,只不過在一些細節(jié)上有了一定的修改。
武王伐紂建立西周之后,西周也著實制定了屬于自己的刑法。據(jù)《左傳·昭公六年》記載:"周有亂政,而作九刑"。雖然西周的刑法延續(xù)了夏商的五刑制度,但是還是增加了一些相對人性化的刑罰。比如以圜土之制、嘉石之制為名的徒刑、拘役等刑罰。另外以贖刑、流刑等作為五刑補充的刑罰也在這一時期誕生。
縱觀夏商周三朝的刑法,均是以"肉刑"為主,充斥著血腥、暴力,可以說是慘絕人寰。當然也有好的一方面,那就是到了西周時期終于也有了一些"非肉刑"的責罰出現(xiàn),為后世刑法的發(fā)展開拓出更人性的道路。
"人性化"的封建社會的"五刑制度"
與奴隸社會慘絕人寰的"五刑制度"相比,到了封建社會中國的"五刑制度"逐步的取消了"肉刑"。作為封建社會的第一個王朝,秦朝的懲罰制度其實是最嚴苛的,比起夏商周的"五刑制度"可以說是有過之而無不及,但是它也有進步的地方,雖然在"肉刑"上沒有多大的變革,但是卻新增了財產(chǎn)刑、羞辱刑等"人性化"的懲罰方式,同時保留了西周時期的徒刑、遷刑。
漢朝建立后,吸取了秦朝重罰、重刑而導致滅亡的教訓,采用了"黃老之學"來治理國家。在刑罰上,進行了多次改革,特別是文景兩帝時期進行的兩次刑罰改革,在刑罰體系中基本廢除了肉刑,開始以徒刑、笞刑、死刑分別取代墨刑、劓刑和剕刑。具體而言,將墨刑改為髡鉗城旦舂,劓刑改為笞三百,斬左趾改為笞五百,斬右趾改為棄市。
到了魏晉南北朝時期,封建王朝的"五刑制度"開始走向了成熟。在《北齊律》中,開始將主刑分為五等,即死刑、流放、耐刑、鞭刑、杖刑。《北周律》中,則進一步將主刑發(fā)展為杖刑、鞭刑、徒刑、流放、死刑五等。
如果說魏晉南北朝時期封建王朝"五刑制度"走向了成熟。那么隋唐時期,封建王朝"五刑制度"可以說是最終確立,特別是隋文帝頒布的《開皇律》以及唐高宗時期頒布的《唐律疏議》明確規(guī)定了笞刑、杖刑、徒刑、流放、死刑的封建社會"五刑制度"。
此后的宋、元、明、清等封建王朝,在刑罰制度上始終延續(xù)了隋唐時期確立的"五刑制度"。雖然在這期間宋朝曾經(jīng)實行過"折杖法",即用杖刑代替五刑中的笞、杖、徒、流四種刑罰,但仍沒有明確廢除五刑制度。明清時期為了加強君主專制,也曾恢復了部分"肉刑"。
我們時常聽到的"滿清十大酷刑"就是君主專制在刑罰上的體現(xiàn),但是即便如此,隋唐時期確立的"五刑制度"始終是這些封建王朝的主要刑罰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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