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萬歷十五年》當年在電視上看到《大明王朝1566》,失魂落魄地上網(wǎng)搜索相關信息,可以看到很多人推薦這本書。(威廉莎士比亞,美國作家)。
那時年少,雖起過翻閱細讀的念頭,終是頑事較多,未曾真的一覽。再見此書,卻是在前兩年《人民的名義》中高育良之手。高育良于《萬歷十五年》,祁同偉于《勝天半子》,前者雖不如后者般把《勝天半子》奉為圭臬,但看劇情也知高育良書記因《萬歷十五年》而結(jié)識高小風,從而人生走向另一條道路。于是,我又動了看書的念頭,至今年今時方得以行動。
大歷史觀
黃仁宇的大歷史觀,在《萬歷十五年》的附錄里略微敘述了一些,由于篇幅有限,故只是大概闡釋其涵義。
黃老所言,由于自身跌宕起伏的人生經(jīng)歷,才越來越把眼光放大,才知道個人能力有限,生命的真意義,要在歷史上獲得,而歷史的規(guī)律性,有時在短時間尚不能看清,而須要在長時間內(nèi)大開眼界,才看得出來。
此處之大,不僅僅是大而全之體量大,更著眼于時間長河上的波瀾起伏。把一年或幾十幾百年的時光縮于一瞬,置于中華五千年的時間長河上,看河中或曲折回旋、或暗流涌動、或平波蜿蜒,觀歷史長河潮汐潮漲,關注其上的關鍵節(jié)點,摸到隱藏在王侯將相剪影下歷史的真正脈絡,就是我所理解的大歷史觀了。
如此觀察角度,便頗有一種跳出三界外、不在五行中的感覺,反而能更客觀地去看待一些歷史問題。我們將發(fā)現(xiàn)個人的矛盾與努力在此歷史背景中如滄海一粟,一個浪頭打過來便隨波而去。
恰如本書中提到的六人-萬歷、張居正、申時行、海瑞、戚繼光、李贄,不管他們的思想和行動如何有益或者無益,對于當時的明朝社會,終沒起到太大的作用。我們更多地要去看時代的背景、集體的行動和智慧。
當然,《萬歷十五年》關于上述六人的描寫都很精彩,尤其是以前較少聽聞的首輔申時行,調(diào)理陰陽、平衡官場,說起“縫補”工作,可比嚴嵩做的好,是我心目中古代儒家弟子的文臣經(jīng)典形象。而張居正,在我的感官中卻近于霍光,是權臣而非文臣。
黃公寫書,擅長以小見大,寫經(jīng)典歷史人物而縱觀社會背景,再引申至歷史角度,回頭看人物和王朝的興衰。
比如首輔申時行,他身為張居正后后一任繼承者,充滿了偶然,又似乎是必然。前任張四維不到一年父親去世回家守孝,接著一病不起,排名在他前列的馬自強和呂調(diào)陽也相繼病死,資格最淺的他才得以上臺。
有個名人曾經(jīng)說過:“政治,就是比誰活得久”,申時行做到了。
時人評價他“蘊藉不立崖異”,對比一年前起居八座,縱橫睥睨的張居正,他似乎顯得太過溫和謙讓而又毫無作為,充當著朝堂的和事佬。然而就是這樣一個在政治風波中進退維谷,提出解呈十一次之多似乎庸碌平凡的首輔(相對于張居正),也有著自己異常的堅持。
那就是他身為儒家弟子所信奉的治世圭臬-仁,即是“道德”。幾十年如一日的經(jīng)筵-明朝皇帝的功課,屆時文武百官,翰林學士都要按照嚴格的禮儀到場,規(guī)矩繁瑣,且時長枯燥。
他一直在堅持舉行這令人厭惡的經(jīng)筵,因為這符合禮儀規(guī)程,是顯示皇帝神圣權威的方式。他也許不能像張居正一樣大刀破斧地去改革大明這個封建王朝,但他可以靠禮儀和道德去維護王朝不至于崩潰。
要真正了解黃的大歷史觀,需要去看他的另一本書-《歷史的主角:黃仁宇的大歷史觀》。此書以商周為開端,明清為結(jié)尾,融中華上下五千年為一卷,可謂深刻地體現(xiàn)了黃的大歷史觀。
道德和法律
在本書中,黃公多次提到明朝是由兩萬名文官和背后的士紳地主所掌握,而維系官僚集團內(nèi)部以及與兩萬萬農(nóng)民的規(guī)則不是法律而是道德。
這里我開始是有點不認同的。剛好近來我讀馬伯庸的《顯微鏡下的大明》,里面六個事件明朝法律的運用無處不在。且此六個事件是馬伯庸從故紙檔案里翻出,聚焦于一府一縣乃至一村,講述的都是平民百姓的真實政治生活。跟《萬歷十五年》的大歷史觀,王侯將相,一大一小,相映成趣,用來對比著看,別有一番滋味。
對比著《萬歷十五年》看了《顯微鏡下的大明》之后,我覺得黃公書中法律一說并非法條法規(guī)等實物,而是一種法律精神。誠然,明朝法律是不完善,但相較于當時的東亞文化圈乃至世界來說,都算的上一部較齊備的法律,尤其是其中關于民法和經(jīng)濟方面法律的范圍延伸。
說起來,中國的法制史一直以來都算的上先進,無論是在1975年底發(fā)現(xiàn)的湖北云夢縣睡虎地秦墓竹簡關于秦律的內(nèi)容,還是之后的唐律,大明律,除了在商業(yè)上的立法一直欠缺,法律制度體系都建立的比較完善。
然而在中國,一直以來道德是至高無上的,有漢一朝,為了社會道德而枉顧法律被舉為孝廉的名人還不少,譬如前些年的高利貸辱母殺人案,就有人以漢朝董黯為例,有興趣的可以去查查。法律雖有,然用之于人,天子可隨意決斷赦免,官員可欺上瞞下糊弄,法律便形同虛設。
所以,封建社會的法律,在于人治,而人治,在于儒家所宣揚的道德。法律既然不能約束官僚集團,而是因人道德問題和人君的喜好去懲處,它便失去了權威性。
故黃公說在明朝,道德高于法律和技術,因為法律不能適用掌管大明帝國的那群人,反倒是道德可以。而當時儒家所宣傳的道德,解決不了當時的社會問題,反倒禁錮住思想的萌發(fā)和社會的發(fā)展。
最后
唐太宗說,“以史為鏡,可以知興替?!?/p>
然而我觀史書,更喜歡看王侯將相建功立業(yè),謀士重臣計策百出。某位偉人說過,與人斗,其樂無窮。那看人斗,其樂更無窮??礋狒[,大概真是人類的天性??赐辍度f歷十五年》,卻并未滿足我的天性,只能再去回味《大明》了。以《大明》佐《萬歷十五年》下飯,胃口大開,當可大快朵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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