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2年3月11日,臨時大總統(tǒng)孫中山明確宣布《中華民國臨時約法》,代替《中華民國臨時政府組織大綱》開始實施。
《中華民國臨時約法》是中國第一部資產階級憲法性文件,于1914年5月1日因《中華民國約法》(袁世凱的法律)的公布而被取代,1916年6月29日為大總統(tǒng)黎元洪所恢復。1917年9月10日以廣東為基地建立的中華民國軍政府展開護法運動,所護者即為《中華民國臨時約法》。揚子晚報記者 張可 整理 編輯金震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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