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曾以2012年單曲《十一年》風靡網絡的歌手邱永川被控違約。為此,記者專門就此事聯系了歌手邱永川所屬的北京同輝國際文化傳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同輝國際公司)。公司宣傳部負責人首先對媒體和社會關注此事表示感謝。針對邱永川違反已簽合同中的約定,公司將出具相關聲明。
據了解,邱永川自2012年簽約以來,經常偏離公司相關業(yè)務,私下以自己的名義接受各種商業(yè)活動,并多次聲稱與通惠國際終止合同,嚴重違反了相關合同內容和公司簽訂的誠實守信原則。這一行動給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失。因此,公司委托北京著名律師畢如才就該歌手違約一事對邱永川提起訴訟。邱永川還委托曾代理王菲、龐龍等藝人的周亞萍先生為其辯護。經過一年多的庭審,法院最終認定邱永川違約并私自商演,判歌手邱永川向通惠國際公司支付違約金15.33萬元,勝訴。
記者從一位知情人士處了解到,不僅同輝國際公司面臨簽約歌手違約,其他很多文化傳播公司也面臨這樣的問題。前期簽約歌手一般名氣不大,但是經過長期的包裝和運營才成名。一些歌手成名后,受到商業(yè)利益的誘惑和私欲的膨脹,頻繁違反公司簽訂的各種合同,以達到獲取巨大經濟利益的目的。
那么,對于一個歌手來說,成名之后,是否應該繼續(xù)履行公司的相關合同條款呢?還是不顧協(xié)議肆意違背協(xié)議和誠信,只關注眼前利益?
為了解決這個問題,記者特意聯系了著名音樂制作人侯宗琛先生和著名律師畢如才先生。侯先生說,為了讓歌手在音樂上取得更大的成功,一些演藝公司往往會在合適的時候盡最大努力為歌手爭取各種機會,這將作為藝術家發(fā)揮決定性的作用。但有些歌手成名后忘記了自己落魄的舞臺,公然違背自己的誠信和良心,私自接受各種商業(yè)演出。這不僅對公司的經濟和聲譽造成了雙重打擊,也嚴重損害了公司培養(yǎng)歌手的積極性。侯先生還說,由于時代的不斷發(fā)展,我們社會的信用和道德觀念存在許多問題。對于一些藝術家來說,信用和道德觀念不再像興趣那么重要。對于藝人來說,這也一定程度上造成了這個群體的信用危機。其實不利于藝人自身的長遠發(fā)展。但是,社會是公平的,一個品德和才華都很好的藝術家,總是會受到社會的尊重。一時的興趣不代表長久。一些藝術家應該從更長遠的角度看待我們社會迫切需要的信用和道德,為社會和諧樹立榜樣。畢如才律師認為,無論從事什么職業(yè),守法守信都應該是每個公民行為的底線。不遵守法律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違反協(xié)議就要承擔違約責任。在依法治國的新形勢下,尊重法律、任人唯賢已成為社會共識。作為一個藝人,一個擁有眾多粉絲的公眾人物,他應該是一個尊重法律,信守合同的典范,而不是相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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