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在線消息成都市民李女士,購買重疾保險后患病,經(jīng)醫(yī)院確診為癌癥,是保險條款約定的“18大疾病”之一。她要求保險公司支付約20萬元的保險,保險公司以“等待期條款”為由拒絕理賠。近日,成都慶陽法院就一起保險合同糾紛案件舉行公開審理,認定“等待期條款”依法合法有效,駁回原請求。
李女士在太平人壽四川分公司購買了重大疾病保險。重大疾病條款的生效日期為2012年6月2日。條款首頁的“特別提示”寫明“本產(chǎn)品的保險責任有等待期,請注意”。根據(jù)第6條“重大疾病保險金”,自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已設定90天的等待期。第二款規(guī)定“被保險人經(jīng)醫(yī)院確診后首次患有本補充合同第十八條規(guī)定的重大疾病,且首次發(fā)病時間在等待期內的,保險人不承擔保險責任,無息退還主合同和本補充合同已支付的保險費,主合同和本補充合同的效力同時終止”。李女士還在保險單上批注“我已閱讀了保險條款、產(chǎn)品規(guī)格和保險提示”,并簽字。
2012年10月22日,原告李女士因頸部腫塊入院,診斷為甲狀腺惡性腫瘤,屬于補充合同第十八條范圍。但被告以補充合同第六條重疾險金條款第二款“等待期條款”為由拒絕賠償。原告認為被告在簽訂合同時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他提供的部分格式條款排除了被保險人的基本權利,應當是無效條款,被告應當提出索賠。因此,請求人民法院裁定“等待條款”無效;被告根據(jù)合同向原告支付了20萬元的保險費。
經(jīng)審理,法院認為,原被告雙方簽訂了“重大疾病條款”,在保險條款中規(guī)定了等待期,并在保險合同規(guī)定的等待期屆滿后承擔保險責任,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guī),無效。因此,法院依法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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