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zhàn)國時期秦國的秦孝公即位以后,決心圖強改革,便下令招賢。商鞅自魏國入秦,并提出了廢井田、重農桑、獎軍功、實行統(tǒng)一度量和建立縣制等一整套變法求新的發(fā)展策略,深得秦孝公的信任,任他為左庶長,在公元前356年和公元前350年,先后兩次實行變法。
商鞅變法主要內容秦孝公于公元前359年命商鞅在秦國國內頒布《墾草令》,作為全面變法的序幕。其主要內容有:刺激農業(yè)生產、抑制商業(yè)發(fā)展、重塑社會價值觀,提高農業(yè)的社會認知度、削弱貴族、官吏的特權,讓國內貴族加入到農業(yè)生產中、實行統(tǒng)一的稅租制度等改革方略。
第一次變法(公元前356年)
(一)頒布實行魏國李悝的《法經》,增加連坐法法律,輕罪用重刑;
(二)廢除舊世卿世祿制,獎勵軍功,禁止私斗,頒布按軍功賞賜的二十等爵制度;
(三)重農抑商,獎勵耕織,特別獎勵墾荒;規(guī)定,生產糧食和布帛多的,可免除本人勞役和賦稅,以農業(yè)為“本業(yè)”,以商業(yè)為“末業(yè)”,并且限制商人經營的范圍,重征商稅。
(四)銷毀儒家經典,禁止游宦之民。
(五)強制推行個體小家庭制度。擴大了國家賦稅和兵徭役來源,為秦國經濟實力和軍事實力的壯大奠定了堅實的基礎。
第二次變法(公元前350年)
(一)廢除貴族的井田制,“開阡陌封疆”,廢除奴隸制土地國有制,實行土地私有制,國家承認土地私有,允許自由買賣。
(二)普遍推行縣制,設置縣一級官僚機構;“集小都鄉(xiāng)邑聚為縣”,以縣為地方行政單位,廢除分封制,“凡三十一縣”,縣設縣令以主縣政,設縣丞以輔佐縣令,設縣尉以掌管軍事??h下轄若干都、鄉(xiāng)、邑、聚。
(三)遷至咸陽,修建宮殿;
(四)統(tǒng)一度量衡制,頒布度量衡的標準器;
(五)編訂戶口,五家為伍,十家為什,規(guī)定居民要登記各人戶籍,開始按戶按人口征收軍賦;
(六)革除殘留的戎狄風俗,禁止父子、兄弟同室居住,推行小家庭政策。規(guī)定凡一戶之中有兩個以上兒子到立戶年齡而不分居的,加倍征收戶口稅。這是對第一次變法中“異子之科”法令的補充,也是對社會風俗的規(guī)范。
商鞅變法歷史作用商鞅的變法以統(tǒng)一度量衡、廢除井田制、推行重農抑商、實行法制、獎勵軍功、建立郡縣制等為主要內容,還制定了許多優(yōu)惠激勵措施,如減輕農業(yè)稅,增產粟帛的農民可以免除徭役,有余糧上交者可以得到官爵,提高糧食的價格,官不得違法而害農,等等。與此同時,對其他可能影響農業(yè)生產的,社會活動則給予抑制,如禁止商人經營糧食買賣,提高酒肉的征稅以使其價格上升從而限制經營商牟取厚利,加重商人的賦稅負擔,商人及其奴隸都要服徭役,至于奢侈品的生產和銷售,更是遭到嚴令封殺。
商鞅變法以法律形式廢除奴隸制的土地制度,開阡陌,肯定了封建土地所有制的合法性;打破了奴隸主世襲貴族的特權,確定了封建等級制度,發(fā)展和壯大了地主階級政治勢力;中央集權的實行,鞏固了地主階級對勞動人民的統(tǒng)治;發(fā)展了封建經濟,壯大了地主階級經濟力量;方便了稅收和交換。
在秦孝公的支持下,加強思想統(tǒng)治,新法得到推行。在土地所有制方面,基本廢除以井田制為基礎的封建領主所有制,確立以私有制為基礎的地主土地所有制;在政治方面,基本廢除了分封制,確立了郡縣制。秦國從落后國家,一躍而為“兵革大強,諸侯畏懼”的強國,出現了“家給人足,民勇于公戰(zhàn),怯于私斗,鄉(xiāng)邑大治”的局面。
商鞅雖死,秦惠王和他的子孫都繼續(xù)實行商鞅的新法,所以秦的國勢繼續(xù)發(fā)展,為后來秦滅六國,統(tǒng)一中國奠定了基礎。
1.《商鞅變法的主要內容 商鞅變法的主要內容及其歷史作用》援引自互聯網,旨在傳遞更多網絡信息知識,僅代表作者本人觀點,與本網站無關,侵刪請聯系頁腳下方聯系方式。
2.《商鞅變法的主要內容 商鞅變法的主要內容及其歷史作用》僅供讀者參考,本網站未對該內容進行證實,對其原創(chuàng)性、真實性、完整性、及時性不作任何保證。
3.文章轉載時請保留本站內容來源地址,http://f99ss.com/jiaoyu/53533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