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媒體記者查詢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發(fā)現(xiàn)安徽合肥某派出所民警萊昂在查看相關犯罪線索時強奸了一名女性當事人。他因犯強奸罪被一審判處4年6個月監(jiān)禁。之后,萊昂提出上訴。
近日,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公布的《李昂二審強奸刑事裁定》顯示,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駁回李昂上訴,維持原判。
警察要求輔警照看走廊里的其他人
屋內強奸
根據(jù)李昂二審強奸罪的刑事判決,上訴人李昂是合肥市公安局廬陽分局雙崗派出所的一名警察。2019年10月18日因涉嫌強奸罪被合肥市公安局拘留。
2019年10月17日凌晨1點,被害人李某某在合肥某酒店與朋友共進晚餐。因為查相關犯罪的線索,李昂指示酒店工作人員刷卡進入李的房間,并當場詢問了李和他的朋友。
之后,李昂致電輔警童某、鄒某協(xié)助房間內的詢問,安排童某、鄒某帶著李某某的兩個朋友到房間外的過道上照顧,李昂則要求李某某一個人在房間內。
萊昂以暴力、脅迫等手段強迫她與被害人李某某發(fā)生性關系,如打臉、拉扯、言語威脅等。根據(jù)受害者的陳述,到早上5點,利昂已經(jīng)實施了4起強奸。期間李的朋友來酒店找人,李昂喊警察帶他進派出所照顧。
之后,受害人李某某被李昂帶到雙崗派出所。受害人李某某離開派出所后,告訴朋友自己被強奸,朋友陪同李某某等人到合肥市公安局投訴,并向合肥市公安局刑警支隊報案。
事件發(fā)生在當?shù)氐木频?/p>
該女性客戶被強奸了四次
細節(jié)令人震驚
2019年10月17日9時許,合肥市公安局刑警支隊接到該女子報案;當晚21點左右,李昂主動向合肥市公安局刑警支隊說明情況,聲稱性關系屬實,但這是女方自愿行為,是被她引誘的。
據(jù)知情人透露,利昂是在喝酒后執(zhí)法的。
事發(fā)當天,里昂指示酒店工作人員刷卡,直接進入2301房間。李某某當時正在和兩個朋友吃飯。李昂叫來兩名輔警,讓他們把李的朋友帶到過道外面去照顧他。房間里,他單獨問李某某。
安排兩個輔警把李的朋友帶回派出所后,李昂打了李一個耳光,逼對方鎖門。
隨后,李昂開始入侵李某某。李某某反抗,被李昂扇了一巴掌,捏了一把。據(jù)李某某說,她被李昂強奸了4次,一直到凌晨5點。
在強奸李某某的過程中,李的朋友來找過她,但只是讓李昂暫時停止強奸,被張帶到了派出所。
據(jù)報道,當這位朋友到達犯罪現(xiàn)場時,他敲了半天門,張才打開了門。
李某某說:“李昂強奸我的時候,有人敲門,打斷了他。這次他沒有射精。他找人過來把小姚帶走后,開始第二次強奸。他讓我躺在床上,從后面強奸了我。”
經(jīng)法醫(yī)檢查,被害人李某某臉頰紅腫,右手手背緊貼手腕,右腿膝關節(jié)內側青紫;被告人萊昂從上到下左腰部和背部有三處疤痕,右背部有一處疤痕。
經(jīng)鑒定,在李某某身體各部位的濕巾、其右指甲的濕巾、休閑褲上的可疑斑點、床單上的可疑斑點中檢測到混合基因型,包括李某某和萊昂的DNA分型。
一審被判四年零六個月監(jiān)禁
二審維持原判
上述關于萊昂二審強奸案的刑事判決表明,一審法院認為,被告萊昂侵犯了婦女的意志,使用暴力手段強奸婦女,構成強奸。該案件由司法委員會討論和決定。根據(jù)被告人李昂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jié)和社會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判定被告人李昂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
利昂上訴后,原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請求二審法院改判無罪。
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認定,一審判決所列證據(jù)已經(jīng)確認原審判決中上訴人李昂強奸的事實。上述證據(jù)在一審法院得到了證明和質證,法院確認了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和相關證據(jù)。
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上訴人萊昂侵犯婦女意志,以暴力強迫與婦女性交,構成強奸罪。上訴人萊昂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受理。在原審判決量刑時,將萊昂的犯罪事實、社會危害程度等量刑因素進行了組合,充分體現(xiàn)了罪刑法定、罪責刑相適應、量刑無錯的原則。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是合法的。據(jù)此,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所以暴力執(zhí)法是非法的
是“劇情不好”嗎?
這個李昂沒有正規(guī)的程序,酒后辦案,涉嫌非法拘禁,使用暴力手段,故意傷害他人,是一種濫用職權的違法行為,不像警察,更像土匪,絕對無法無天。最后我居然信了自己的權力,強奸了涉案的女性,丟了警察的臉,破壞了法治的形象!
這個萊昂,我們來看看,如果一個辦案的警察失去了法律的約束,他違法的話可能會做出比禽獸更惡劣的事情——敢以審訊的名義公然強奸涉案婦女,暴力執(zhí)法,刑訊逼供算不算事?
幸運的是,該女子第一次報案。更可喜的是,合肥市公安局沒有防錯,首次進行了現(xiàn)場勘驗和體檢,鎖定了充足的證據(jù)。不然這種穿警服的狂熱分子可能真的逍遙法外了。
警察不是一個普通的職業(yè),他負責維護公共安全和社會正義。正因為如此,一旦不法之徒混進警察隊伍,他們以權為惡的依賴程度遠遠高于普通人。此案情節(jié)幾乎聞所未聞,危害極大,社會影響惡劣。是否應該視為“情節(jié)惡劣”,嚴懲不貸?
與罪犯萊昂的感受不同,聽到此案震驚的公眾普遍認為四年半的刑罰過輕。
只有四年半
是不是句子太輕了?
“辦案時被警察強奸女當事人”荒謬至極,惡劣至極,令人憤怒。網(wǎng)友評論說,作案的警察只判了四年半,太輕了,因為他強奸的不僅是女當事人,還有人類的正義。
根據(jù)《刑法》,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強奸婦女或者與幼女通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強奸婦女,奸淫幼女多人的;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兩人以上被輪奸;給受害人造成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那么,里昂的強奸屬于“惡劣方式強奸女性”嗎?網(wǎng)友評論說,毫無疑問,是的。
首先,李昂以暴力手段強奸女性四次,對于受害者來說和輪奸沒有太大區(qū)別,應該嚴懲。
其次,張某某的身份是警察,知法犯法,利用職務之便,應該受到更加嚴厲的懲罰。
第三,里昂有很強的主觀意圖。萊昂在打電話給輔警協(xié)助辦案時,實際上是要求他們幫助他實施強奸,盡管兩個輔警并不知道他的邪惡計劃,也不配合他的主觀意圖。萊昂要求輔警把被害女子的朋友帶到門外,后來又要求輔警把他們帶回警局,而他則以“單獨詢問”的名義在屋里強奸了她。知道該婦女有允許他人賣淫的犯罪記錄后,她不惜一切手段被強奸。
針對這一裁決,一些網(wǎng)民質疑:
我想問,這樣惡劣的動物行為難道不是對法律尊嚴的蹂躪,對人類正義的強奸嗎?
警方辦案時暴力強奸女當事人4次,厚顏無恥地說受害人“心甘情愿”、“誘奸”。無論從哪個角度看,都必然屬于“情節(jié)惡劣強奸女性”的情形。能判四年半嗎?
相關新聞
安徽某警官辦案時,多次強奸被盤問的女子,辯稱是她勾引我
2019年10月17日凌晨,合肥市公安局廬陽分局雙崗派出所民警張某某醉酒查處一起賣淫案件時,將一名涉嫌并有容留他人賣淫犯罪記錄的女子單獨留在酒店房間內,并多次與她發(fā)生性關系。后來,該女子聲稱被警察強奸毆打,并向合肥市公安局投訴。
2020年8月19日,安徽省合肥市肥西縣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被告人張某某的行為構成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6個月。后來張某某上訴,說女方故意勾引他,自愿和他發(fā)生關系,他應該是無辜的。
1月16日,記者了解到,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近日對此案進行了二審裁定,發(fā)現(xiàn)被害人陳述等證人證言、個人檢查筆錄、照片能夠形成符合法律邏輯的完整證據(jù)鏈,而上訴人張某某的供述和申辯不符合正常的法律邏輯,故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一審法院:警方調查此案時,在酒店強行與女嫌疑人發(fā)生關系
根據(jù)安徽省肥西縣人民法院2020年8月19日的一審判決,被告人張某某系合肥市公安局廬陽分局雙崗派出所民警。
本院查明,2019年10月17日凌晨1時,被害人李與朋友李、楊在合肥市廬陽區(qū)伯爵假日酒店的一個房間內用餐。張某某當場要求李、李某某和指示酒店工作人員刷卡進入房間。
之后,被告人張某某在房間內致電輔警童某某、鄒某某協(xié)助詢問,并安排輔警童某某、鄒某某將李某某、牟陽帶到房間外的過道處照顧。他們單獨在房間里問李。
在訊問過程中,被告人張某某以毆打臉部、拉扯、威脅等暴力、脅迫手段,強迫與被害人李發(fā)生性關系。
李于當日上午9時向合肥市公安局刑警隊報案。9時30分至12時40分,合肥市公安局刑警支隊進行了現(xiàn)場調查。同時,對被害人李和被告人張某某進行了第一次身體檢查。經(jīng)法醫(yī)檢查,被害人李臉頰紅腫,右手手背緊貼手腕,右腿膝關節(jié)內側呈藍色;被告人張某某左腰部和背部自上而下有三處疤痕,右背部有一處疤痕。
經(jīng)鑒定,李的牛仔褲、休閑褲、衛(wèi)生間的衛(wèi)生巾、床單上的可疑點均檢出精子斑點,與張某某的基因型相同;在李的身體濕巾、右指甲濕巾、休閑褲上的可疑斑點和床單上的可疑斑點(包括李和張某某的DNA分型)中檢測到混合基因型。
2019年10月17日21時許,被告人張某某主動前往合肥市公安局刑警支隊,供認與被害人李發(fā)生性關系。
2019年10月18日,張某某因涉嫌強奸罪被合肥市公安局拘留。
在一審庭審中,公訴機關出具了被害人李的陳述。據(jù)李說,張某某總共強奸了她四次。
張某某還對整個案件進行了供認和辯護,稱李在單獨接受訊問時故意勾引、調戲李,并因酒后沖動與李發(fā)生性關系。
張說,到凌晨5點,他們發(fā)生了兩次性行為,李全程沒有反抗。
被告提出上訴,二審被駁回
是強奸還是自愿?
根據(jù)張某某自己的辯護,肥西縣人民法院一審認定張某某與李的性關系中存在暴力、脅迫行為,侵犯了被害人李的意志。
庭審中,張某某無法對李的身體傷害做出合理解釋。
肥西縣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某某侵犯婦女意志,使用暴力手段強奸婦女,構成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6個月。
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害人李的陳述與證人李等人的證言、勘驗筆錄、照片能夠形成完整的證據(jù)鏈,符合法律邏輯;上訴人張某某的供述和申辯不符合正常的法律邏輯。因此,原審判決認定的相關證據(jù)已形成完整的證據(jù)鏈,足以認定張的供述不真實,李并非自愿與張發(fā)生性關系,張強奸了李。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1.《當事人 警察4個小時4次強奸女當事人,只判四年半?強奸了人間正義》援引自互聯(lián)網(wǎng),旨在傳遞更多網(wǎng)絡信息知識,僅代表作者本人觀點,與本網(wǎng)站無關,侵刪請聯(lián)系頁腳下方聯(lián)系方式。
2.《當事人 警察4個小時4次強奸女當事人,只判四年半?強奸了人間正義》僅供讀者參考,本網(wǎng)站未對該內容進行證實,對其原創(chuàng)性、真實性、完整性、及時性不作任何保證。
3.文章轉載時請保留本站內容來源地址,http://f99ss.com/guoji/80782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