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生活水平的提高, 壓歲錢也開始水漲船高。春節(jié)期間,有的孩子甚至收獲過萬。然而,父母經常說“你還小,爸媽先給你存著”,聽著合情合理,可是這錢存著存著有時就消失不見了。
那父母是否有權使用孩子的壓歲錢? 到底怎么處理更合適呢?
女大學生起訴父母 要求返還5.8萬元壓歲錢
云南一女大學生因父母離婚后不愿支付學費而將父母訴至法院,討要5.8萬元壓歲錢交學費。
女大學生小娟的父母因感情不和,于2010年11月協(xié)議離婚,小娟由母親撫養(yǎng)。離婚后雙方又因對小娟的撫養(yǎng)及婚后財產分割等問題多次對簿公堂,導致雙方間的矛盾和隔閡不斷加深。
2016年7月,小娟考上了昆明某大學,但其父母因矛盾和隔閡太深,雙方都不愿主動承擔小娟上大學的費用,小娟為學費、生活費犯起了愁。無奈中,小娟的奶奶出面想辦法湊夠了第一學年的學費,小娟才得以順利進入大學報到。后小娟在奶奶的支持下,以要求父母返還壓歲錢交納大學學費為由向安寧市法院提起訴訟。
安寧市法院受理案件后,承辦法官了解到小娟父母將雙方多年來的矛盾和隔閡轉移為不愿意支付孩子的學費,導致小娟不得已以要求返還壓歲錢為由讓父母為其支付學費和生活費的事實。據此,認為“一判了之”并不能盡快解決小娟的燃眉之急,也無助于修復已經破裂的父女、母女親情,遂確定了“釋法析理,盡力調解、疏導”的辦案策略。
經法官調解,小娟父母最終同意每月定期向小娟支付大學期間的學費及生活費共計1500元,直至小娟大學畢業(yè)。
11歲孫子4.5萬壓歲錢被奶奶取走 上法院起訴討回
2014年7月份,濤濤的父母協(xié)議離婚,濤濤跟隨母親共同生活。
眼看著濤濤的戶口就要轉出,也許是覺得孫子馬上要成為“外家人”,短短幾天內,施老太分多次把卡里的錢全取走了,共4.5萬余元。
對于朱女士來說,這筆屬于兒子的壓歲錢顯然不是小數目。濤濤和她多次向施老太討要,都沒有結果。無奈之下,她帶著濤濤把78歲的奶奶告上了法庭。
法庭上,施老太辯稱,濤濤銀行卡里的錢并不是給他的壓歲錢及生日禮金,而是自己的工資存款,她只是用了濤濤的名義開了戶而已。不僅是取款密碼,連存折也沒有給過濤濤,所以這些錢仍然是自己的。
施老太的說法讓濤濤和朱女士慌了神,卻沒能瞞住法官的“法眼”。細致的法官發(fā)現(xiàn),該賬戶的存款時間十分有規(guī)律,都是濤濤的生日或者春節(jié)前后,施老太“這是工資存款”的說法,在邏輯上說不通。
何況,在自己有銀行卡的情況下,施老太也無法解釋為什么要大費周章地存到尚未成年的孫子的卡里。
同時,按照相關規(guī)定,錢款存入儲蓄機構后,個人便可憑有效證件隨時進行支取、掛失等,并不需要憑借存折和密碼。
因此,贈與的行為自錢款存入時就已經完成了,施老太未經濤濤同意擅自取走存款,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權益,應當予以返還。
女子取走孩子56萬壓歲錢成被告 法院判決歸還
溫州樂清一位母親取走存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壓歲錢,被老公和子女告上了法院。法院判決母親不僅要還錢,還要賠償利息損失。
2002年,樂清女子紫琴(化名)結婚,隨后生下一女二子。2012年春節(jié),奶奶給孫女孫子一個大紅包,總額56萬元,用定期存款存在3個孩子的名下,存單由紫琴保管。
后來,因夫妻感情出現(xiàn)問題,紫琴提出離婚,但法院駁回了請求。提出離婚后,紫琴以監(jiān)護人身份,憑戶口本和自己的身份證,去銀行取走了子女的錢。丈夫和三子女向法院起訴紫琴,要求還錢。
法院認為,作為監(jiān)護人,父母應該保護子女的權益。父母除非為了子女的利益,否則不得處理子女財產。紫琴應該把錢還給3個孩子,并賠償利息損失。
孩子收到的壓歲錢到底歸誰?
年年春節(jié)年年過,年年都有壓歲包。最早的壓歲錢出現(xiàn)于漢代。最早的壓歲錢也叫厭勝錢,或叫大壓勝錢,這種錢不是市面上流通的貨幣,是為了佩帶玩賞而專鑄成錢幣形狀的避邪品。壓歲錢的風俗一直演化發(fā)展到現(xiàn)在,源遠流長,它代表著一種長輩對晚輩的美好祝福,它是長輩送給孩子的護身符,保佑孩子在新的一年里健康吉利。
按中國的風俗傳統(tǒng)來看,壓歲錢是由小輩們自由支配的。但在年的概念盛行的時代,壓歲錢的數量很少,百姓生活艱苦,僅僅是圖個吉利,很少的一點錢對孩子們來說其實和一年只有一次零用錢一樣??呻S著生活水平的提高,漸漸的,壓歲錢的數目大了起來。對于壓歲錢的處理方式和看法也有了改變。
有人認為,自己的孩子收到壓歲錢,作為孩子的父母,也要相應給對方的孩子同等數額甚至更多的壓歲錢,這是“禮尚往來”。由此可見,孩子的壓歲錢不是白來的,而是通過家長之間財產的交換而來的,不能視為孩子自己的財產。
也有人認為,長輩給孩子的壓歲錢,應該屬于孩子所有,家長不能霸占,這是對孩子財產的侵犯。
那么,我們該如何看待“壓歲錢”的法律性質呢?
孩子的壓歲錢是別人給的,這應當屬于孩子獲得的“贈與”,獲贈的財產當然應該屬于孩子所有,不能視為家長的財產。贈與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或者財產權利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行為。一般來講,贈與合同是一種實踐性合同,一經交付即不得反悔。給孩子壓歲錢完全符合贈與的條件:贈與人是父母或親友,孩子是受贈人,贈與人給壓歲錢都是自愿且無償的,而孩子作為受贈人也是愿意接受的。
認為壓歲錢是家長間的財產交換,這不符合法律事實的。因為在家長互相給對方孩子壓歲錢的過程中,家長之間并沒有進行直接的對話或財產交換,這是兩個并行的贈與行為,不能直接“忽視”掉孩子將其“合并”成一個行為。
因此,壓歲錢是孩子的財產,毋庸置疑。
父母私自挪用壓歲錢違法
最高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0條規(guī)定,管理和保護被監(jiān)護人的財產是監(jiān)護人的職責之一。家長一定要向孩子說明清楚:收上來只是為其保管而非沒收,錢還是歸他們支配和使用的。
根據《民法總則》第34條“監(jiān)護人的職責是代理被監(jiān)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保護被監(jiān)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等?!钡?5條“監(jiān)護人應當按照最有利于被監(jiān)護人的原則履行監(jiān)護職責。監(jiān)護人除為維護被監(jiān)護人利益外,不得處分被監(jiān)護人的財產。未成年人的監(jiān)護人履行監(jiān)護職責,在作出與被監(jiān)護人利益有關的決定時,應當根據被監(jiān)護人的年齡和智力狀況,尊重被監(jiān)護人的真實意愿。成年人的監(jiān)護人履行監(jiān)護職責,應當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監(jiān)護人的真實意愿,保障并協(xié)助被監(jiān)護人實施與其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對被監(jiān)護人有能力獨立處理的事務,監(jiān)護人不得干涉?!钡囊?guī)定,父母如果純粹是為了孩子的利益,比如為孩子買商業(yè)保險,讓孩子參加興趣班什么的,是可以動用壓歲錢的。
既然父母只能幫孩子保管或為了孩子利益做出處分財產的決定,那么父母私自挪用孩子的壓歲錢是違法行為。只是壓歲錢主要涉及家庭內部的關系,不宜依靠法律進行約束,特別嚴重損害到未成年人權利的行為,可以用法律武器來保護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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