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日,記者從紅河中院新聞中心獲悉,經(jīng)最高人民法院批準,個舊黑社會組織頭目馬志寶及其骨干唐恒云、車建斌被依法執(zhí)行死刑。
組織黑社會
2011年6月20日,紅河州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了馬志寶涉黑案。經(jīng)過10天的審理,法院發(fā)現(xiàn),被告人馬志寶自1991年以來一直為礦源而戰(zhàn),自個舊市邀請他人毆打左后,開始在個舊地區(qū)聚眾或與他人合作進行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等一系列暴力違法犯罪活動,擴大了其犯罪影響力。之后,馬志寶又通過發(fā)工資、給提成、給股份、高額獎勵和出場費等方式,進一步聚集拉攏了一大批“二奶”和社會閑散人員從事違法犯罪活動。
在這個過程中,馬志寶為了獲取更多的非法利益,于2007年9月注冊成立個舊寶源經(jīng)貿(mào)有限公司,依托其長期經(jīng)營的紅河州個舊市、石屏縣、建水縣、原陽縣等礦產(chǎn)資源集中地區(qū)的礦區(qū)。通過提供地下保護收取保護費、強行入股、占用礦山、非法買賣礦源等方式。馬志寶通過其黑社會犯罪組織骨干和成員,在紅河州大肆進行了故意殺人、故意傷害、搶劫、尋釁滋事、敲詐勒索、販毒運輸、吸毒、非法持有槍支彈藥、非法拘禁等一系列嚴重違法犯罪活動。,壓迫和殘害群眾,統(tǒng)治一方,造成當?shù)厝嗣袢粘I畈话踩?,嚴重破壞當?shù)亟?jīng)濟和社會秩序
12.最高法院批準的審判死亡
2011年7月25日,紅河州中級人民法院以組織領(lǐng)導(dǎo)黑社會組織、故意傷害罪、販毒運輸罪、故意殺人罪等十余項罪名判處馬志寶死刑,剝奪政治權(quán)利終身,沒收全部個人財產(chǎn)。車建斌、唐恒云被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quán)利終身,并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
一審宣判后,三人不服一審判決,分別向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開庭審理后,于2012年7月13日作出刑事附帶民事判決,維持一審法院對車建斌、唐恒云的定罪量刑,撤銷對馬志寶販毒、運輸罪的定罪量刑和數(shù)罪并罰,維持一審法院對馬志寶的死刑判決,并處罰金6萬元。
二審宣判后,云南高級人民法院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經(jīng)審查,認定一審和二審判決準確,量刑適當。
1月14日、15日、16日,紅河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公開宣讀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裁定書,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簽發(fā)的執(zhí)行令,對馬志寶、車建斌、唐恒云分別進行了認定和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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