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21年前一審被判處死刑,到今天再次被判處死刑,孫經(jīng)歷了從死刑到死緩,從減刑、釋放到涉黑、涉惡,再到繩之以法的過程。最近20年發(fā)生了什么?孫是一個怎樣的人?
讓我們知道這個案子的全部經(jīng)過。
辦案機關(guān)查明,孫(原名、李),男,漢族,1977年10月27日出生于云南省昆明市。1992年12月至1994年10月在武警云南邊防總隊新訓練大隊、昆明支隊、武警昆明邊防學校服役。由于未滿入伍年齡,其繼父李喬忠利用其擔任云南邊防總隊司令部警務司副司長的職務,將出生日期改為1975年10月27日。
1995年12月,孫因犯強奸罪被昆明市盤龍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1996年4月,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他沒有因非法保外就醫(yī)被收監(jiān))。
1997年4月至11月,孫在非監(jiān)獄服刑期間,在保外就醫(yī)期間,多次犯罪。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于1998年2月以強奸罪、強迫侮辱婦女罪、故意傷害罪、挑釁罪判處他死刑。1999年3月,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zhí)行,2007年9月,判處有期徒刑20年。
1997年4月至6月,孫以暴力、脅迫的手段強奸了4名未成年少女,其中1人是少女(未遂)。他的行為構(gòu)成強奸罪。在犯罪中,有特別嚴重的情況,如強奸許多婦女和在公共場所劫持和強奸。同時,存在非法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當眾強奸未成年人、刑罰執(zhí)行過程中犯罪、強奸累犯等多種法定或酌定從重處罰情節(jié)。
1997年11月7日,孫及其同伙在公共場所挾持兩名17歲女童,對其進行暴力傷害和虐待,造成一名受害者重傷。犯罪手段極其殘忍,其行為構(gòu)成了強行侮辱婦女罪和故意傷害罪。
根據(jù)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再審判決,孫無視國家法律,多次犯罪,犯罪手段極其殘忍,犯罪情節(jié)極其嚴重,社會影響極其惡劣,社會危害極大,主觀惡性較深,人身危險性較大。
試驗結(jié)果
再審期間,云南省玉溪市中級人民法院認定孫組織領(lǐng)導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開設(shè)賭場、尋釁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故意傷害罪、妨害作證罪、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25年,剝奪政治權(quán)利5年,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了對孫的定罪量刑。判決已經(jīng)生效,判處的刑罰應當與本次再審確定的刑罰合并。決定處決孫、,剝奪其終身政治權(quán)利,并沒收其全部個人財產(chǎn)。
孫的死刑將依法提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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