烈日炎炎,恰逢暑假,各個清涼水域成了孩子爭相前往的“寶地”,下水玩耍一番,不僅可以一掃夏季的悶熱,還能強身健體。但是玩水雖好,安全可要放在第一!特別是年幼孩童,家長更要多加注意。
在廣州市白云區(qū),4名孩童在缺少大人的看護下,隨意跑到水庫玩耍,結果2名孩童不幸溺亡。事后,傷心欲絕的父母將水庫管理方和一起玩耍的同伴家長告上法院索賠。記者今日獲悉,本案判決駁回全部索賠請求。
事發(fā):4名孩童去水庫玩耍,2名溺亡
家屬向同伴及水庫索賠
2018年2月7日約13時至14時,艷艷(7歲)、小強(11歲)、小高(9歲)、小威(11歲)結伴在水庫周邊游玩時,進入了水庫放水閘的泄水區(qū)域。四人在放水閘一級水池斜坡上玩耍,艷艷看到水里的魚,想去抓,沒想到腳底一滑就落水了,小強伸手想把艷艷拉上來,不料自己也掉入水中。
小高和小威看到同伴落水嚇壞了,趕緊來到落水的位置,準備下水救同伴,但沒成功。最后,兩人意識到危險,跑到高速橋底尋求大人幫助,后來兩名大人來到水庫旁開始打撈,可艷艷和小強均已溺亡。
艷艷的父母認為,艷艷是被同伴推落到水中的,因此把水庫及小高、小威及其父母告上法庭,要求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等共計433142元。
涉案水庫旁的警示牌
水庫管理所辯稱,本案系一般侵權責任糾紛,應適用過錯責任原則,水庫在受害人溺水身亡事故中不存在過錯。
艷艷的父母作為監(jiān)護人,應就戲水的危險性對其進行安全教育,對其行蹤予以關注。但其父母未依法履行法定的監(jiān)護職責,未盡到對受害人人身保護的義務,對其溺水死亡存在過錯。
而且,水庫是行政法律確定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水庫防洪防汛、水庫樞紐維護及運行管理、庫區(qū)工程安全生產(chǎn)、管理水資源及工程設施等,對事發(fā)水庫具有行政管理職責,并不屬于侵權責任法律關系中的民事管理者,對受害人故意進入水庫區(qū)域后戲水的人身安全并不負有法定的保障義務。為防止人員意外跌落水中,水庫已在事發(fā)區(qū)域四周設置柵欄,樹立多處警示牌,嚴格按照職責要求加強日常維護、管理、巡查工作,履行管理職責。
白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根據(jù)艷艷父親的申請,依法委托司法鑒定機構對艷艷落水是否為同行他人“推”下水進行鑒定,三家司法鑒定機構分別以不屬于業(yè)務資質范圍、無法得出鑒定結論等原因不受理。
法院:自甘風險,自負其責
法院指出,涉案事故發(fā)生在民法典施行以前,本應適用侵權責任法等相關法律規(guī)定,但在民法典施行前,“自甘冒險”并無具體的法律規(guī)定可循,在民法典施行后,才明確規(guī)定了“自甘冒險”責任自負。
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時間效力的若干規(guī)定》第十六條規(guī)定:民法典施行前,受害人自愿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受到損害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
本案符合“自甘冒險”的相關特征,因而本案應當適用民法典的相關規(guī)定。
本案事發(fā)地位于水庫溢洪道上的消能沖坑,屬水庫防汛泄洪的工程設施。水庫的法定職責是負責防洪防汛、水庫樞紐維護及運行管理、庫區(qū)工程安全生產(chǎn)、管理水資源及工程設施,屬于行政管理部門,并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中規(guī)定的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jīng)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jīng)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的范圍,該水庫的消能沖坑亦不屬于該法律條文規(guī)定之下的公共場所,因而水庫并不負有該法律條文規(guī)定之下的“安全保障義務”。
但即便如此,水庫在溢洪道周圍設置約1.7米高的鐵網(wǎng)圍欄,將之團團包圍,水(池)道與圍欄之間的岸堤寬約半米,平時亦有工作人員沿該岸堤進入到水池作業(yè)。水庫在圍欄鐵網(wǎng)上掛放有“水深危險、嚴禁下水”的警示牌,并對事發(fā)場所執(zhí)行日常維護、管理、巡查工作。至于鐵網(wǎng)圍欄有一殘破缺口,并不意味著外人可罔顧其所提示的危險,擅自闖入。
可見,水庫雖不負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所規(guī)定的“安全保障義務”,但對事發(fā)場所已采取充分安全措施以作防護,因此艷艷父母主張水庫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故不予支持。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本案中,艷艷案發(fā)時已滿七周歲,應知道水道危險的常識,尤其是水庫在溢洪道周圍已設置鐵網(wǎng)圍欄,其危險性一目了然。艷艷擅闖由鐵網(wǎng)圍欄保護、掛有危險警示標志的危險區(qū)域,屬“自甘冒險”行為。如果說艷艷未能認識到其危險性,則應歸咎于其父母作為監(jiān)護人平時沒有進行足夠的安全教育、疏于看管的監(jiān)護過失,艷艷的溺亡,是其“自甘冒險”的行為和其父母監(jiān)護過失的共同原因導致,應自負其責。
為此,法院依法判決駁回艷艷父母的全部訴訟請求。
判決后,原、被告均服判息訴,該判決現(xiàn)已發(fā)生法律效力。
法官提醒:父母應認真履行對未成年人安全教育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guī)定:“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yǎng)、教育和保護的義務?!?/p>
對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一直很重要,但卻經(jīng)常被忽視。未成年人由于缺乏生活經(jīng)驗,對日常活動中潛伏的諸多危險因素缺乏辨識能力,因而極易在活動中發(fā)生意外釀成悲劇。
案情的揪心,讓圍觀者感到作出判決的艱難。本案中,艷艷僅年滿七歲,卻意外身故。本案并不復雜,但擺在法臺上的案卷,每頁都寫著一句叩問:因為缺乏對危險的辨識能力,釀成悲劇,給一個家庭帶來無盡的悲痛,能不能以正義為代價補償,又該不該以法律為犧牲逆轉?
天平稍作傾斜,對于逝者的親屬也許能帶來撫慰,但對生命卻是一種輕慢。如果受害者實施了明知會引發(fā)危險的不合理行為,卻能獲得無過錯方的賠償,無疑將成為對效仿者的引誘;而“無厘頭”的責任將給設施管理方帶來無法履行的義務,更是對公正情感的冒犯。
無數(shù)的慘痛教訓都在告誡我們,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應當認真履行好對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義務,注重涵養(yǎng)其科學的安全觀,培養(yǎng)其安全用水、用電、防火以及應急自救技巧等基礎生活知識,才能真正幫助未成年人識別危險、遠離危險,健康安全地成長。
文、圖/廣州日報.新花城記者:章程 通訊員:云法宣廣州日報·新花城編輯:張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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