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被判處死刑
23日,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對孫1997年再審強奸、強行侮辱婦女、故意傷害罪、挑釁罪公開宣判,決定維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1998年2月判處孫死刑的原判,并與孫出獄后因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被判處有期徒刑25年的原判合并,決定處決孫。
孫犯了什么事?
1997年4月至6月,孫以劫持、威脅手段控制受害人,以暴力、脅迫手段強奸1名17歲、2名15歲未成年少女和1名14歲以下少女。
孫的強奸罪有兩種特別嚴重的情節(jié),即在公共場所劫持、強奸多名婦女,并有數(shù)種法定或者酌定的加重情節(jié),如在公共場所強奸、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強奸未成年少女和幼女(其中兩人是在校學生)、刑罰執(zhí)行期間犯罪、強奸累犯。孫強奸罪在1979年已達到死刑的量刑標準。
同時,1997年11月7日,孫及其同伙在公共場所挾持兩名17歲女童,對其進行暴力傷害和虐待,造成一名受害者重傷。犯罪手段極其殘忍,令人發(fā)指,構成強行侮辱婦女罪和故意傷害罪。1997年7月13日、10月22日,孫等人在公共場所任意追打、攔截、毆打三名受害人,破壞社會秩序,情節(jié)惡劣,構成尋釁滋事罪。
孫主觀上極其惡毒,人身危險性極大,社會危害性極其嚴重,屬于嚴重犯罪和十惡不赦的犯罪。
孫最后會被處死嗎?
根據(jù)《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行使批準死刑的權利。案件宣判后,云南高級人民法院將按照死刑復核程序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并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的復核結果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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