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法治報-海峽法治在線10月9日訊社?;鹗钦麄€社會保障制度的物質基礎,單位有義務幫員工繳納部分社保。但是有些勞動者出具了自愿放棄繳納社保承諾書,這種承諾書是否有效?是否可以免除用人單位為勞動者繳納社保的法定義務?
受雇21年未辦理社保
1996年5月,劉某受雇于福建省某實業(yè)集團有限公司安溪分公司從事客運駕駛員工作。至2017年11月21日年滿60周歲(從業(yè)資格證有效期亦于同年同月同日屆滿),劉某連續(xù)從事客運駕駛達21年。
然而劉某在崗期間,該公司并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后劉某多次與公司協(xié)商,該公司同意一次性賠償,但因對養(yǎng)老待遇損失的計算辦法存在爭議而未能協(xié)商解決。為此,劉某將公司起訴到安溪法院。
法官釋法促雙方和解
福建省某實業(yè)集團有限公司安溪分公司承認未為劉某繳納社會保險,但認為劉某于2008年8月1日親自出具了《自愿放棄企業(yè)各項養(yǎng)老保險的參?!烦兄Z書,故該公司無需承擔為其繳納社會保險的義務。
養(yǎng)老保險待遇事關劉某的老年生活能否健康幸福。承辦法官到安溪縣社保經辦機構調查取證,明確當地養(yǎng)老保險待遇。同時,積極向該公司做釋法工作。最終,在承辦法官的耐心引導下,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調解協(xié)議。該公司自愿于2018年9月5日前一次性支付劉某養(yǎng)老保險待遇損失、醫(yī)療保險費共計137500元。
■法官說法
違反法律強制性規(guī)定的個人承諾無效
我國《勞動法》第七十二條規(guī)定,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tǒng)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我國《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渡鐣kU法》第六十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本人。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保,繳納社會保險費。繳納社會保險費不光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同時也是勞動者的法定義務,關于個人、用人單位和社會三方利益,不能由于單位和勞動者通過約定變更或者放棄。用人單位不能為了規(guī)避勞動關系中的責任和義務,與勞動者簽訂放棄繳納社會保險的承諾書,這類條款違反了法律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因而是無效的。所以,本案中員工出具的《自愿放棄企業(yè)各項養(yǎng)老保險的參保》承諾書是無效的,無法免除用人單位為勞動者繳納社保的法定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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