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3月,陸某擔任公司創(chuàng)意中心總經(jīng)理。公司未在《勞動合同書》落款處簽字或蓋章。陸某轉(zhuǎn)正后的工資為稅后91000元/月。
陸某九月離職后,公司認為他有虛構(gòu)的教育和工作經(jīng)歷,并要求退還公司多付的薪水30萬元。
二審法院認為,盡管公司提請其未簽署并加蓋勞動合同,但實際上已履行了雙方的勞動合同,并已建立了勞動合同。由于陸某提供虛假的學歷,該勞動合同無效,并判決陸某返還該公司30萬元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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