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1月,專門在直播平臺直播高樓攀爬的吳永寧意外身亡。這場悲劇在網上引起了爭議,也導致了他的家人陷入悲痛之中。
吳永寧極限高空挑戰(zhàn)照片。 吳永寧微博圖吳永寧之母何某以網絡侵權責任為由,將“焦贊直播”運營商北京米京合豐科技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賠禮道歉,賠償各種損失6萬元,理由是他認為“焦贊直播”未能對用戶發(fā)布的高度危險視頻履行合理的審查監(jiān)督義務。
5月21日,北京互聯(lián)網法院一審宣判。法院認定米京和豐公司承擔網絡侵權責任,責令其賠償原告各種損失3萬元。
墜亡者父親花椒直播未盡到審查監(jiān)管、安全保障義務原告何某稱,本案外人吳永寧曾在浙江橫店影視城當過演員。自2017年以來,在被告人的網絡平臺“Pepper Live”等各大主流網絡平臺上,赤手空拳爬高樓等高風險視頻大量發(fā)布,累計瀏覽量超過3億,因此擁有數(shù)百萬粉絲,成為網絡名人。2017年11月8日,吳永寧在攀爬長沙華遠國際中心時墜樓身亡。
原告何某認為,舉報者京豐公司知道吳永寧發(fā)布的視頻是冒著生命危險拍攝的,拍攝過程中可能會發(fā)生意外。但被告為了提高其網絡平臺的知名度、美譽度、用戶參與度和活躍度,并未對吳永寧的行為進行警告和制止,也未對其發(fā)布的危險視頻采取刪除、屏蔽、斷鏈等必要措施。被告是公網空的管理者,未對吳永寧履行安全提示和安全保障義務。吳永寧去世時,正與《花椒直播》處于簽約期。被告對其死亡有直接的推動和因果關系,應承擔侵權責任。
舉報人和風能公司對此進行了辯論
1.花椒直播平臺提供信息存儲空的行為不存在現(xiàn)實中侵犯吳永寧人身權的可能性空,不屬于侵權行為。
2.吳永寧上傳的視頻內容法律法規(guī)不禁止,被告沒有法律義務處理。不處理不違法。
3.被告與吳永寧合作推廣新版花椒直播軟件不屬于傷害行為,被告也沒有指示其做超出其挑戰(zhàn)能力或不擅長的挑戰(zhàn)項目。
4.被告上述行為與吳永寧墜樓死亡無法律因果關系。被告人沒有參與他的挑戰(zhàn)行為,吳的極端挑戰(zhàn)目的可能不是為了獲得報酬。即使被告沒有實施上述行為,也不能阻止吳繼續(xù)從事極端挑戰(zhàn),導致其死亡。
5.作為一個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吳永寧因在極限挑戰(zhàn)中屢戰(zhàn)屢勝而出名,應該認為他有一定的挑戰(zhàn)能力。被告沒有因為吳永寧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自己沒有質疑能力而要求或者讓其質疑,不存在主觀侵權過錯。
網絡服務提供商與用戶打交道嗎
承擔相應安全保障義務?庭審中,雙方爭議的焦點是網絡服務提供者是否應為網絡用戶承擔安全義務,被告是否構成侵權以及如何確定侵權責任。
法院認為,網絡空本身具有開放性、互聯(lián)性、互通性和共享性的特點。因此,網絡中實際上存在著公眾空或群眾活動空,其中不僅存在侵犯知識產權和人格的危險,還存在侵犯人身和有形財產的可能性。
作為網絡的管理者、運營者和組織者空,在某些情況下,網絡服務提供者對虛擬網絡中的網絡用戶也有一定的安全義務空,因此網絡服務提供者可能因未能履行其安全義務而對網絡侵權承擔責任,但內容不同于傳統(tǒng)實體的安全義務空
花椒直播平臺作為信息存儲空的網絡服務商,屬于是公共場所在網絡中的具體體現(xiàn)空,具有公共場所的社會屬性,平臺盈利。與吳永寧分享獎勵收入,并應為其承擔相應的保障義務。
因此,法院認為,本案中的舉報者和風公司應對網絡中的網絡用戶承擔一定的安全義務空。
法院直播平臺僅存在次要過錯直播平臺雖然需要為網絡用戶承擔一定的安全義務,但在吳之死上只有小過失和輕微過失。法院認為,吳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能夠預見拍攝危險視頻的風險,并且仍然承擔風險,是其死亡的主要原因。
法院認為,就本案而言,被告應當對吳上傳的視頻進行審查,但同時應當指出,被告的審查義務應當是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吳上傳的視頻內容可能具有危險性、可能產生風險的情況下進行的“被動”審查,而不是主動審查義務,否則會對平臺施加過度的審查義務,導致運營成本過高,不利于行業(yè)發(fā)展。
吳上傳到“花椒直播”平臺的視頻大多是高空的危險視頻,他在攀爬和進行高空的危險動作時沒有穿戴防護裝備,也缺乏相應的安全保障。被告曾邀請吳參加代言活動,說明他知道吳拍攝視頻內容的危險性,能夠預測可能出現(xiàn)的危險結果。但被告未對吳上傳的危險視頻采取刪除、屏蔽、斷鏈等措施,即未履行安全義務。
花椒平臺為吳永寧提供了上傳危險視頻的渠道?;ń菲脚_借助吳永寧的知名度進行宣傳,還要求他為推廣活動拍攝相關視頻,并支付報酬。所以被告平臺對他持續(xù)實施這一危險活動起到了一定的推動作用。應當認為,被告人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是導致吳永寧死亡的誘發(fā)因素,兩者之間存在一定的因果關系。
因為吳永寧拍攝的視頻內容的危險性是顯而易見的,它可能造成的危險結果是可以預測的,被告對此應該有所了解和重視。但被告沒有采取斷鏈等措施,也沒有給吳提供安全提示,所以吳的死是被告的過錯。
被告作為網絡服務商,無法對吳永寧的危險活動進行身體控制,不會直接導致吳永寧死亡。只是一個誘發(fā)因素,吳之死也不是必然事件。作為一個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吳能夠預見拍攝危險視頻的風險,并且仍然承擔風險,這是他死亡的主要原因。
北京互聯(lián)網法院最終認定,
對于吳永寧的死亡,被告應當承擔相應的網絡侵權責任,但吳永寧本人應當對其死亡承擔最重要的責任。被告對吳永寧死亡的責任是次要的、輕微的,被告應賠償原告各種損失共計3萬元。
事件回顧2017年11月8日13時許,吳永寧從湖南長沙華遠國際中心大樓墜落。當?shù)鼐綀蟾嬲f,他的死因是高//k0/],排除了他殺的可能性。沒有這次意外,他將于2017年11月10日帶著繼父和母親到湖北女友金金家給彩禮。
吳永寧,長沙寧鄉(xiāng)市人。在過去的十個月里,他在火山視頻、陌陌、YY、焦贊和亞圖快捷等幾個視頻網站上發(fā)布了301段以“極限永寧”為名攀登重慶、長沙、武漢、寧波和上海地標建筑的視頻。
驚心動魄的表演讓他擁有了數(shù)百萬的粉絲和一些廣告商。吳永寧的繼父馮福山回憶說,11月4日,吳永寧回到家鄉(xiāng),告訴他要出名了?!拔視泻芏噱X,等我賺到錢了,再帶我媽去治病?!?。
高空挑戰(zhàn),更新視頻賬號,洽談業(yè)務,收錢...成名之后,吳永寧不再像以前那樣頻繁地在微博上記錄自己的情緒,而是忙碌起來。
比起幾年前在工廠打工,多做一個演員,身兼兩職,他似乎看到大門已經打開,成為了他所期待的“土豪”。
2017年11月8日上午9點22分,吳永寧接到親戚電話,得知自己已向武漢籌得2萬元彩禮。
大約4個小時后,吳永寧一個人來到華遠中心。所有準備工作完成后,他爬上62樓樓頂?shù)膲?,做了兩個引體向上。然而,最后兩次嘗試攀登都沒有成功。他最后一次俯視這個世界,抓著墻邊的手無力地松開了,從高處掉了下來空。
同樣喜歡極高空挑戰(zhàn)的丁鵬,是吳永寧的朋友。他向記者感嘆,“也許每一個獎勵過永寧的粉絲,每一個催他爬樓梯拍的廣告人,都參與了這場‘死亡眾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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