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微信公眾號,受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委托,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近日以故意殺人罪對被告人吳一棟進行了二審宣判。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判處被告人吳一棟死刑。二審認為,2017年初,被告人吳亦棟與陳某相識后成為男女朋友,后兩人因關系不好而分手。吳亦棟為了復合多次糾纏陳某,被陳某拒絕后懷恨在心。2018年8月1日20時許,被告吳一棟首先在浙江省慈溪市新浦鎮(zhèn)一家藝術培訓中心門口附近等陳某下班,然后開車跟隨陳某同事的車輛。發(fā)現(xiàn)后,他在慈溪市湖山街的一個商業(yè)區(qū)下車,逃往吳家。停下來后,吳一棟戴著面具,拎著一把尖刀追趕。最后他在商業(yè)區(qū)的一家商店門口追上了,把陳強行帶了進去。在商店里,吳一棟用尖刀連續(xù)刺傷陳某的腹部和頸部,導致陳某的頭部和手臂軀干被刺穿,死于急性大面積失血。被告人吳一棟立即逃離現(xiàn)場,然后向公安機關自首。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吳一棟與被害人陳某分手后未能復合,在公共場合用尖刀蒙面刺死被害人要害部位,致人死亡,構成故意殺人罪。被告人吳一棟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大,犯罪手段殘忍,犯罪后果嚴重,社會影響惡劣,受害人沒有過錯或責任激化矛盾。所以,雖然被告人自首了,但仍然不足以獲得從輕處罰。原判決及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根據有關法律規(guī)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將被告人吳一棟的死刑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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