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語:轉融通業(yè)務是指證券金融公司將自有或者依法籌集的資金和證券出借給證券公司,以供其辦理融資融券業(yè)務的經營活動,可理解為證券金融公司與證券公司之間的融資融券業(yè)務。開展轉融通業(yè)務的目的是拓寬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yè)務資金和證券來源。

  (一)證券金融公司

  (1)公司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為實收資本不少于60億元,股東應以貨幣出資。

  (2)職責。證券金融公司不以營利為目的,履行下列職責:為證券公司提供轉融通服務;對證券公司的融資融券業(yè)務進行監(jiān)督;檢測市場融資融券交易情況,運用市場化手段防控風險;中國證監(jiān)會確定的其他職責。

  (3)開展業(yè)務的資金和證券的來源。開展業(yè)務的資金和證券的來源包括:自有資金和證券;通過交易所業(yè)務平臺融入的資金和證券;通過證券金融公司的業(yè)務平臺融入的資金或依法籌資的其他資金和證券。

  (二)業(yè)務規(guī)則

  (1)證券金融公司開立轉融通的證券資金賬戶。證券金融公司應分別開立三個賬戶:轉融通專用證券賬戶(自己的)、轉融通擔保證券賬戶(券商的)、轉融通證券交收賬戶(用于辦理有關的證券結算)。

  (2)適當性管理。根據(jù)評估結果確定和調整對證券公司的授信額度。

  (3)業(yè)務合同。轉融通期限一般不得超過6個月。

  (4)證券公司開立轉融通證券資金明細賬戶。簽訂合同后,以證券公司的名義開立轉融通擔保證券明細賬戶、轉融通擔保資金明細賬戶。

  (5)保證金規(guī)定。保證金可以證券充抵,但貨幣資金占應收取保證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5%。

  (三)權益處理

  (1)擔保證券的記錄以及發(fā)行人權利的行使。轉融通公司對轉融通擔保賬戶內記錄的證券行使對證券發(fā)行人的權利,應事先征求證券公司意見,并按照其意見辦理。

  (2)投資收益的處分。獲得的收益應按約定向融出方支付與所融人證券可得利益相等的證券或資金。

  (3)持券信息披露義務。擔保賬戶中的持券情況不用披露。

  (四)監(jiān)督管理

  證券金融公司不得為他人的債務提供擔保。各類資料、文件的保存期限不少于20年。

  (1)信息披露和報送制度。

  (2)風險控制指標。證券金融公司應當遵守以下風險控制指標規(guī)定:

  凈資本與各項風險資本準備之和的比例不得低于100%。?對單一證券公司轉融通的余額,不得超過證券金融公司凈資本的50%。?融出的每種證券余額不得超過該證券上市可流通市值的10%。?充抵保證金的每種證券余額不得超過該證券總市值的15%。證券金融公司應當每年按稅后利潤的10%提取風險準備金。(3)證券金融公司的資金用途。除用于履行法定職責和維持公司正常運轉外,證券金融公司的資金,只能用于銀行存款,購買國債、證券投資基金份額等經中國證監(jiān)會認可的高流動性金融產品,購置自用不動產以及中國證監(jiān)會認可的其他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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