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作證罪與幫助毀滅、偽造證據(jù)罪的區(qū)別
-教唆他人作偽證的定性
基本事實
遲某某知道袁某某因酒駕已犯危險駕駛罪。為了幫助袁某某逃避法律責任,王某某介紹李某某為袁某某作偽證,后來袁某某指示李某某向司法機關提供偽證,并給李某某5萬元作為獎勵。
遲某某接到警方電話通知后趕到現(xiàn)場,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前XXX等人分別處理此案。
法院聽證會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遲某某自首,建議對被告人遲某某判處拘役,可以適用緩刑。
被告人遲某某及其辯護人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罪名和量刑建議無異議。
本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遲某某犯妨害作證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真實、充分,指控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應予采納。
律師的觀點
妨害作證罪是指以暴力、威脅、賄賂等手段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行為。本罪所保護的法益是司法活動的客觀性。需要注意的是妨害作證罪:
(1)就行為主體而言,本罪中的“證人”不限于狹義的證人,應當包括被害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指示他人作偽證中的“他人”也不限于狹義的證人。誰指使被害人作虛假陳述,指使鑒定人作虛假鑒定,指使翻譯人作虛假翻譯,都是妨害作證罪。
(二)就行為內容而言,是指阻止廣義上的證人就其所知道的案件向司法機關作口頭或者書面陳述。除了暴力、威脅、賄賂,還包括教唆、委托、請求等方法,只要客觀上具有防止作證或偽證的效果。
(3)就本罪與幫助毀滅、偽造證據(jù)罪的關系而言,二者的行為內容不同。幫助毀滅、偽造證據(jù)罪是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jù)的行為,情節(jié)嚴重的。行為人銷毀、偽造的必須是他人訴訟案件的證據(jù),行為人的行為指向證人或者被害人等特定人的訴訟活動的,構成妨害作證罪。
本案中,袁某某通過王某某介紹李某某為袁某某作偽證,侵犯了司法活動的客觀性和公正性,影響了訴訟進程,構成了妨礙依法作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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