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南國金寶
最近CCTV 《現場》欄目報道了去年柳州市發(fā)生的殺人事件。據報道,女子楊月在與兒子的租賃處持刀刺傷了前夫某。
5月19日,記者向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了解到,該院對這起案件作出一審判決后,被告人楊月沒有上訴,目前,判決已生效。110深夜接到重大刑案警情
2020年5月26日的深夜,柳州市公安局110指揮中心接到一名女子打來電話報警稱:“我殺了我老公,我也喝敵敵畏自殺了!”
轄區(qū)民警接到指揮中心的指令,迅速趕到案發(fā)現場。
在位于柳州市永前路一棟居民樓最下層的出租房中,民警看到一名男子身中數刀倒在門邊,地上流了許多血。床上躺著一名口吐白沫的女子,房中還有一名10歲男孩。
經趕到現場的120急救人員確認,倒地男子已經沒有生命體征。女子經送醫(yī)搶救后,轉危為安。
警方初步判斷這是一起因為家庭矛盾引發(fā)的兇殺案,于是對現場那名叫楊月的女子展開訊問調查。
據楊月陳述,她與曾某曾經是夫妻,兩人于2009年結婚,次年兒子就出生了。2016年,兩人協議離婚。后來因為孩子,割舍不下這個家,兩人又于2018年復婚。
楊月在法庭上受審。今報通訊員鄧煜 攝
他們第二次婚姻只維持了半年,楊月和曾某再次離婚。離婚后,兒子由楊月撫養(yǎng),曾某每個月支付1000元撫養(yǎng)費。
女子刀刺上門挑釁的前夫
楊月為何會對曾經的丈夫痛下殺手呢?柳州中院于2020年11月11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
據公訴機關指控,2020年5月26日晚,在柳南區(qū)的一處夜宵攤,楊月與曾某因為付錢給小孩過生日的問題發(fā)生爭執(zhí)。其間,曾某用拳頭毆打了楊月,后被他人勸開。
當晚10時許,楊月先行回到其位于柳南區(qū)永前路的租住房中。不久,曾某來到楊月的租住房外。楊月開門讓曾某進入房內,隨后手持尖刀多次捅刺曾某胸腹等部位。曾某倒地后當場身亡。
之后,楊月服農藥自殺。當晚11時許,服下農藥的楊月撥打110電話報警,公安民警接警后趕至現場,將楊月送醫(yī)治療。
公訴機關認為,楊月的行為已經構成故意殺人罪。面對公訴機關的指控,楊月辯稱,她并不想殺害曾某,只是曾某要打自己,她慌忙中才拿起刀自衛(wèi)。
楊月的一名辯護人認為,楊月系防衛(wèi)過當致人死亡,應認定其構成故意傷害罪。另一名辯護人認為,楊月作案后主動報警自首,且本案因追索孩子撫養(yǎng)費的家庭糾紛引發(fā),案發(fā)前被害人曾毆打楊月,并追至楊月住處挑釁,存在一定過錯,建議對楊月從寬處罰。
法院依據案情依法從輕處罰
案件發(fā)生時,楊月和曾某年僅10歲的兒子就在現場。庭審中,公訴人宣讀了孩子的證言。
孩子在證言中稱,案發(fā)當晚,爸爸和媽媽在出租房發(fā)生了激烈的爭吵,爸爸還說要殺了媽媽,但當時他并沒有動手打媽媽。
隨后,孩子看到媽媽拿了桌子上的一把水果刀,他害怕地躲進被子里,然后聽見了刀子捅人的聲音。
過了一會兒,孩子從被子里出來,看見爸爸倒在洗手臺旁邊。媽媽說她要喝農藥,孩子很害怕。楊月倒在床上后拿她的手機給兒子,讓兒子撥打110。
辯護人當庭出示了兩封案發(fā)后孩子寫給楊月的信,證明本案被告人已獲得被害人部分家屬的諒解。
2020年12月7日,柳州中院經過審理作出一審認定,被告人楊月不能正確處理與被害人的矛盾糾紛,非法故意剝奪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辯護人所提的楊月的行為系防衛(wèi)過當,與查明事實及法律規(guī)定不符,法院不予采納。
但是,楊月在作案后主動報警,且歸案后能如實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實,系自首;楊月在向曾某追索撫養(yǎng)費的過程中,與曾某發(fā)生爭執(zhí)并被曾某毆打;楊月被勸離回到出租房后,曾某仍追至楊月住處與楊月爭吵、向楊月挑釁,曾某的行為對引發(fā)本案存在過錯。
綜上,法院決定對楊月從輕處罰。
柳州中院依法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楊月犯故意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作案工具雙刃尖刀一把,予以沒收銷毀。
來源 | 南國今報記者鐘華 通訊員李玲
1.《【11刀自殺】柳州女子持刀刺殺前夫!10歲孩子當時就在現場,庭審證言揪心》援引自互聯網,旨在傳遞更多網絡信息知識,僅代表作者本人觀點,與本網站無關,侵刪請聯系頁腳下方聯系方式。
2.《【11刀自殺】柳州女子持刀刺殺前夫!10歲孩子當時就在現場,庭審證言揪心》僅供讀者參考,本網站未對該內容進行證實,對其原創(chuàng)性、真實性、完整性、及時性不作任何保證。
3.文章轉載時請保留本站內容來源地址,http://f99ss.com/keji/208196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