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戶籍變更是因客觀情況發(fā)生變化,為使原登記內(nèi)容符合實際情況而進行的登記。戶籍具有法律效力,變更只能由戶籍部門依法進行,公民不得自行變更。

公民變更姓名,應當按照下列規(guī)定辦理:

不滿十八周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其父母或者收養(yǎng)人應當向戶籍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年滿18周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時,應向戶籍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公民申請更名時,需要持有以下證明材料。材料不全的,不改名。

1、申請人的書面申請。

2.父母離婚并變更未滿16周歲的人的姓氏的,應當提供離婚證,并簽署雙方同意的書面協(xié)議。

3、戶口簿、身份證,以及能夠證明變更原因的原始證明材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籍條例》第十八條

公民變更姓名,應當按照下列規(guī)定辦理:

1.不滿18周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其父母或者收養(yǎng)人應當向戶籍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二、十八周歲以上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由本人向戶籍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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