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人一看到違約金,就會覺得按照增值稅暫行條例的規(guī)定,應該算額外費用。事實上,違約金是否應該作為額外成本增值稅征收,或者具體問題是否應該具體分析,不應該機械地、機械地理解和適用稅法。
《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六條規(guī)定:“銷售額是納稅人為應稅銷售額收取的總價和價外費用,但不包括收取的銷項稅額?!薄对鲋刀悤盒袟l例實施細則》第十二條規(guī)定:“價外費用包括手續(xù)費、補貼、基金、代收費用、利潤返還、獎勵費、違約金、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代收款項、預付款、包裝費、包裝費、備料費、質(zhì)量費、運輸手續(xù)費等價外費用”。
因為,額外成本的前提是有價格才有價格。沒有價格就不能算額外成本,不征收增值稅。也就是說,如果因為向客戶收取違約金而沒有發(fā)貨,就沒有價格,也不會征收增值稅。如果向代理機構(gòu)收取違約金,價格會更高,不會征收增值稅。只有向客戶收取違約金并發(fā)貨才是額外成本,征收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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