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guī)定,在試用期內,除用人單位有法律規(guī)定的過錯行為外,勞動者應當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未履行提前三日通知義務,給用人單位造成相關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合同法》明確規(guī)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但這并不是說一定要以書面形式。但是,最好以書面形式通知雇主,然后你可以保留一份作為證據。
第九條《工資支付暫行規(guī)定》中,勞動關系雙方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性付清勞動者工資。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你的實際工作時間支付勞動報酬。
二、試用期常見問題
關于試用期,應強調以下幾點:
試用期為約定期限。雙方事先不約定的,用人單位不得以試用期為由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雙方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充分協商,就試用期條款達成一致意見,試用期條款才能成立。合同是雙方約定的結果,是在充分表達各自意見,在互利的基礎上就合同條款達成一致后達成的協議。因此,任何一方都不得凌駕于對方之上,將自己的意志強加于對方,甚至以強制命令或脅迫的方式簽訂勞動合同的試用期條款。
同時,勞動合同法明確了試用期的約定條件,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應享有全部勞動權利。
這些權利包括獲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衛(wèi)生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yè)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提交勞動爭議的權利以及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勞動權利。它還包括依法通過工人代表大會、工人代表大會或其他形式參與民主管理或與雇主平等談判以保護工人合法權益的權利。不能因為試用期的地位而受到限制,應該區(qū)別于其他勞動者對待。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也就是說,無論勞動合同當事人訂立的是一年勞動合同還是三年、五年勞動合同,如果約定了試用期,則勞動合同期的前一期為試用期,包含在整個勞動合同期內。無論試用期后是否訂立勞動合同,都不允許單獨約定試用期。
勞動合同法關于試用期的規(guī)定體現了勞動合同雙方權利義務的普遍平等。
勞動合同約定解除的,勞動者在試用期內可以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也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嚴禁設置變相試用期。
有的用人單位為了規(guī)避法律,約定了試用期、適應期、實習期,都是變相的試用期。他們的目的無非是降低工人的待遇,方便解除勞動合同。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應當明確這些情況應當按照試用期處理。
加入新公司后,還需要與對方簽訂勞動合同,因此勞動合同中還應寫明工作的具體內容和工作的具體期限。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選擇不與勞動者續(xù)訂勞動合同的,還需要按照勞動者的工作年限支付一定的經濟補償金。如果不能支付,可以通過仲裁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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