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近日,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國家公務員局聯(lián)合發(fā)文,公布《公務員考試違紀違規(guī)處理辦法》,規(guī)定有串通作弊或參與有組織作弊行為的報考人員,一律不得進入公務員隊伍。
本辦法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2009年頒布的《公務員錄用考試違紀違規(guī)處理辦法(試行)》同時廢止。
該辦法在總結公務員錄用考試違紀違規(guī)處理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對報名、考試、考察、體檢中違紀違規(guī)情況及處理進行細化,并做出明確規(guī)定。
根據規(guī)定,有嚴重違紀、特別嚴重違紀行為的報考人員,此時取消報考資格,不予錄用,并記入公務員考試錄用誠信檔案,視情況記錄5年或較長時間。
加大對考試作弊處罰力度的措施,根據《刑法修正案(九)》關于組織考試作弊的有關規(guī)定,進一步明確對申請人和受聘人員的守法和紀律要求。有串通作弊或者參與有組織作弊等特別嚴重違紀違法行為的考生,一律不得進入公務員隊伍。組織、策劃有組織的欺騙行為或者在有組織的欺騙行為中起主要作用的員工,應當予以辭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為了打擊利用高科技手段作弊,該方法總結了近年來的實踐經驗,增加了相同答題卡的處理條款,明確了相同答題卡的處理程序。在閱卷過程中,如果發(fā)現同一科目的答案在報考人員中相似,并經閱卷專家組確認,具體組織實施考試的考試機構將在該科目(環(huán)節(jié))中給予其無效的考試成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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