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品中正制是魏晉南北朝時期一種重要的官吏選拔制度。又名九品官人法。是魏文帝曹丕為了拉攏士族而采納陳群的意見。曹丕篡漢前夕即延康元年(220年)由魏吏部尚書陳群制定。此制至西晉漸趨完備,南北朝時又有所變化。

先在各郡設置中正,稍后又在各州設置大中正。州郡中正只能由本地人充當,且多由現(xiàn)任中央官員兼任。任中正者本身一般是九品中的二品即上品??ぶ姓跤筛?郡長官推選,晉時改由州中正薦舉,中正的任命權(quán)掌握在司徒府。州郡中正都設有屬員,稱為“訪問”。一般人物可由屬員評議,重要人物則由中正親自評議。

中正的職權(quán)主要是評議人物,其標準有三:家世、道德、才能。家世又稱“簿閥”、“簿世”,指被評者的族望和父祖官爵。中正對人物的道德、才能只作概括性 的評語,稱為“狀”。如曹魏時中正王嘉“狀”吉茂為“德優(yōu)能少”。西晉時,中正王濟“狀”孫楚為“天材英博,亮拔不群”。中正根據(jù)家世、才德的評論,對人 物作出高下的品定,稱為“品”。品共分為九等,即上上、上中、上下、中上、中中、中下、下上、下中、下下。但類別卻只有二,即上品和下品。一品無人能得, 形同虛設,故二品實為最高品。三品西晉初尚可算高品(上品),以后降為卑品(下品)。

中正評議結(jié)果上交司徒府復核批準,然后送吏 部作為選官的根據(jù)。中正評定的品第又稱“鄉(xiāng)品”,和被評者的仕途密切相關(guān)。任官者其官品必須與其鄉(xiāng)品相適應,鄉(xiāng)品高者做官的起點(又稱“起家官”)往往為 “清官”,升遷也較快,受人尊重;鄉(xiāng)品卑者做官的起點往往為“濁官”,升遷也慢,受人輕視。

中正評議人物照例三年調(diào)整一次,但中 正對所評議人物也可隨時予以升品或降品。一個人的鄉(xiāng)品升降后,官品及居官之清濁也往往隨之變動。由于中正品第皆用黃紙寫定并藏于司徒府,稱“黃籍”,故降 品或復品都須去司徒府改正黃紙。為了提高中正的權(quán)威,政府還禁止被評者訴訟枉曲。但中正如定品違法,政府要追查其責任。

九品中正制建立之初,確實起到了選拔人才的作用,其選拔標準家世、品德、才能并重;同時九品中正制的推行也剝奪了州郡長官自辟僚屬的權(quán)力,將官吏的任免權(quán)收歸中央,有利于加強中央的權(quán)力。然而隨著時間的推移,選拔標準開始發(fā)生變化,僅僅重視門第出身。這就使得九品中正制失去了選拔人才的意義。首先,選拔人才的中正官多由二品官吏擔任,而被選拔的人才也多出自二品以上的大族,同時他們也往往出任高級官吏。久而久之,官吏的選拔權(quán)就被世家大族所壟斷,形成了“上品無寒門,下品無勢族”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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