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系從事信息技術開發(fā)的國有控股高科技境內上市公司,總股本5 000萬股。2014年7月22日,為了引進和留住高新技術和管理人才,甲公司董事會下設的薪酬委員會召開專題會議,研究實施股票期權激勵計劃的有關問題,會議要點如下:
(1)目前甲公司有董事11人,其中:外部董事7人,包括來自控股股東單位的董事2人、獨立董事4人、其他外部董事1人,董事會成員構成符合實施股票期權激勵計劃有關條件。
(2)上市公司主要采用兩種方式解決股票期權激勵計劃的股票來源,即向激勵對象發(fā)行股份和回購公司自己的股份,甲公司可以按照不超過公司已發(fā)行股份總額的10%回購公司股份用于獎勵公司員工;在未經公司股東大會特別決議核準的情況下,個人獲授的股份總量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額的1%。
(3)甲公司作為國有控股上市公司,首次授權授予的股票期權數量應控制在公司發(fā)行總股本的1%以內。
(4)甲公司實行股票激勵計劃時,股票期權授予價格應按照下列價格平均值確定:股權激勵計劃草案摘要公布前一個交易日的公司標的股票收盤價;股權激勵計劃草案摘要公布前30個交易日內的公司標的股票平均數收盤價。
(5)甲公司如果實施股票期權激勵計劃,應按以下原則進行會計處理,在等待期內的每個資產負債表日,以可行權股票期權數量的最佳估計為基礎,按照股票期權在授予日的公允價值,將當期取得的服務計入相關資產成本或當期費用,同時計入應付職工薪酬。
假定不考慮其他因素
要求:
逐項判斷甲公司資料(1)至(5)項內容是否存在不當之處,對存在不當之處的,分別說明理由。
【分析與解釋】
1.資料(1)存在不當之處。 (0.5分)
理由:甲公司是國有控股境內上市公司,根據有關規(guī)定,公司實施股票期權激勵計劃,外部董事(含獨立董事)應占董事會成員半數以上,該外部董事不包括來自控股股東單位的董事。甲公司實際外部董事5人,不符合股權激勵的條件。 (1分)
2.資料(2)存在不當之處。 (0.5分)
理由:上市公司可以回購不超過公司已發(fā)行股份總額的5%用于獎勵公司員工。 (1.5分)
或:上市公司可以回購不超過公司發(fā)行在外股份總額的5%用于獎勵公司員工。 (1.5分)
3.資料(3)無不當之處。 (1分)
4.資料(4)存在不當之處。 (0.5分)
理由:股票期權授予價格不應低于下列兩個價格的較高者:股權激勵計劃草案摘要公布前一個交易日的公司標的股票收盤價;股權激勵計劃草案摘要公布前30個交易日內的公司標的股票平均收盤價。 (2分)
5.資料(5)存在不當之處。 (0.5分)
理由:在等待期內的每個資產負債表日,應以可行權股票期權數量的最佳估計為基礎,按照股票期權在授予日的公允價值,將當期取得的服務計入相關資產成本或當期費用,同時計入資本公積【或:其他綜合收益】。 (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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