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道大家還記不記得“大連10女殺人案”。今天這個案子又上了熱搜,熱搜的關鍵詞其實是“大連13歲殺人犯家屬從不道歉”。
被謀殺女孩琪琪的母親說,自事件發(fā)生后,男孩的家人再也沒有出現(xiàn)。
案例回顧:2019年10月20日,13歲的大連男孩蔡某某殺害了住在同一社區(qū)的10歲女孩小琪,并將她的尸體扔在灌木叢中。由于蔡未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警方未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給予其三年拘留、教育。
今年8月10日,法院責令該男孩賠償原告128萬元,并公開道歉。
9月7日,琪琪的母親向法院提交執(zhí)行申請,法院受理。
小寒對于賠償?shù)膱?zhí)行就不多說了。反正這個家逃不了賠償,不過這個道歉可以闡述一下。
那么,原本是道德要求的道歉上升到法律層面是什么樣子的呢?
在法律上,道歉的責任是要求加害人表達認識到錯誤并真誠悔過的意思,可以是口頭的,也可以是書面的。
但無論用什么樣的表達方式,都可能與加害人的真實想法不符。一些真心悔過的加害者,已經(jīng)向法律的威嚴低頭,做了書面和口頭的道歉。但是,在更強的加害者面前,拒絕道歉已經(jīng)成了常態(tài)!
其實對于被害人來說,訴訟請求中要求道歉更多的是為了減輕內(nèi)心的創(chuàng)傷而“發(fā)表聲明”,大量的人關心的是加害人的道歉而不是金錢的賠償。
但是,有些人就是不想道歉,那怎么辦?事實上,大多數(shù)法院都是類比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答復》。
侵權人拒不執(zhí)行生效判決,又不為對方當事人恢復名譽、消除影響的,人民法院可以通過公告或者報紙向社會公布判決的主要內(nèi)容和有關情況,費用由被執(zhí)行人承擔,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第六項的規(guī)定辦理
司法實踐中,如果侵權人拒絕履行賠禮道歉判決,法院會采取以下兩種可供選擇的執(zhí)行方式:一是執(zhí)行法院委托媒體披露判決內(nèi)容,費用由侵權人承擔;第二執(zhí)行法院代替侵權人,在特定場合或媒體上以侵權人名義發(fā)布道歉聲明,所需費用由侵權人承擔。從執(zhí)行效果來看,將判決公之于眾,其實是對行為人行為的又一種否定。這些替代道歉形式的應用實際上凸顯了最高法院的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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