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日報社原黨委書記、總編輯、副社長趙新尉,因在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收受他人賄賂191.8萬余元,經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后,近日對其作出一審判決,以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7年,并處罰金40萬元。
新疆日報社原黨委書記、總編輯、副社長趙新尉
趙新尉今年59歲,原系新疆日報社黨委書記、總編輯、副社長。2015年8月6日因涉嫌受賄被刑事拘留。
經查,2005年至2015年期間,趙新尉利用擔任喀什地委委員、宣傳部部長及新疆日報社黨委書記、總編輯、副社長的職務便利,在工程承攬、工程款支付等方面,為葛某謀取利益,為此,葛某支付其調任至烏市購買住宅的部分購房款107.05萬元、房屋裝修款及購買家具、健身器材款52.0284萬元、操辦并支付其兒子婚禮各項費用16.809萬元、購買照相機3.924萬元,共計收受葛某179.8萬余元。
2000年至2005年,趙新尉利用其擔任中共喀什地區(qū)疏附縣委書記的職務便利,為疏附縣棉麻公司經理楊某在棉花收購等方面謀取利益,先后在兒子出國和結婚時,兩次收受楊某現金共計12萬元。
6月28日,法院審理認為,趙新尉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牟取利益,多次收受他人賄賂合計191.8萬余元,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
案件審理中,趙新尉對公訴機關指控的兩起事實過程無異議,但其辯解稱,他并沒有利用職務便利為葛某和楊某謀取利益,與二人屬朋友間的禮尚往來,自己行為不構成受賄罪。
關于趙新尉辯解其沒有利用職務便利為葛某和楊某謀取利益,其與二人屬朋友間的禮尚往來,其行為不構成受賄罪的辯解意見,法院經審查認為,趙新尉身為國家工作人員,不能正確履行自己的職務,其所實施的利用職務之便以及其擔任相關領導職務形成的影響力,為葛某在工程招投標、結算工程款等事項中打招呼的行為,以及為楊某棉麻公司業(yè)務工作中提供幫助的行為,與其之后非法收受二人財物或現金的行為之間,屬于權、錢交易,而非朋友間正常禮尚往來。
最后,法院一審判決趙新尉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7年,并處罰金人民幣40萬元;趙新尉犯罪所得已扣押現金人民幣22萬元及扣押贓物佳能照相機、鏡頭予以沒收,不足部分繼續(xù)予以追繳。
早前報道: 新疆日報前總編輯被雙開 通報指其妄議中央 亞心網
亞心網訊:經自治區(qū)黨委批準,自治區(qū)紀委對新疆日報社原黨委書記、總編輯、副社長趙新尉嚴重違紀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
經查,趙新尉嚴重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guī)矩,妄議中央和自治區(qū)黨委的重大工作方針、決策和決定,
公開發(fā)表反對中央和自治區(qū)黨委關于新疆工作重大部署要求的言論;故意作出與中央和自治區(qū)黨委重大新聞工作部署相違背的決定;在反對民族分裂主義、暴力恐怖主義、宗教極端主義等重大原則問題上,言行不能與中央和自治區(qū)黨委保持一致;干擾、妨礙組織審查,偽造證據、訂立攻守同盟。
嚴重違反廉潔紀律,揮霍浪費公共財產;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干部人事調動、退休、選拔任用及企業(yè)經營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并收受財物。嚴重違反工作紀律,不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對本單位內設機構私設“小金庫”行為不制止、不查處;不按照預算核撥國家財政資金,將預算款挪作他用。其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財物問題涉嫌違法犯罪。趙新尉身為黨的領導干部,理想信念喪失,嚴重違反黨的紀律,且黨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斂、不收手,性質惡劣、情節(jié)特別嚴重。
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相關規(guī)定,經自治區(qū)紀委常委會議研究并報自治區(qū)黨委常委會議審議,決定給予趙新尉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所得;將其涉嫌違法犯罪問題及線索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趙新尉簡歷:
趙新尉,男,漢族,山西靜樂人,1957年7月出生,1975年11月參加工作,1984年8月入黨。
1986年8月至1996年10月,任喀什地委辦公室正科級秘書、副主任、主任;
1996年10月至2000年12月,任喀什地區(qū)行署秘書長;
2000年12月至2005年2月,任疏附縣縣委書記;
2005年2月至2005年3月,任喀什地委委員;
2005年3月至2011年1月,任喀什地委委員、宣傳部部長;
2011年1月至2015年4月任新疆日報社黨委書記、總編輯、副社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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