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現(xiàn)實生活中,我們經常會遇到這樣的畫面:住酒店時,房間的門下面塞著一張賣淫廣告的卡片。在路邊停車,一張賣淫廣告卡被夾在車窗里。在一些公共娛樂場所的廁所里,墻上也貼滿了大量的賣淫廣告。那么,那些傳播賣淫廣告的人是否涉嫌犯罪,涉嫌犯罪的有哪些?
答案是肯定的,從事此類行為的人涉嫌介紹賣淫。這種行為的背后,是有人(化名為甲方)雇傭他人(或個人)發(fā)放帶有甲方電話號碼的賣淫廣告卡??蛻舸螂娫捊oA后,給妓女打電話,告訴她客戶在哪里。事后A會向妓女收取一定的費用。那么,至于這個罪在司法實踐中是如何被普遍認定的,請往下看。
《刑法》第359條規(guī)定了引誘、容留和介紹賣淫罪
本罪的內容是指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其中,其他人包括婦女和男子,但那些引誘年輕女孩賣淫的人被認定犯有引誘年輕女孩賣淫罪。
誘奸,是指在他人無意賣淫的情況下,利用引誘、引誘等手段,使他人賣淫的行為。
庇護所是允許他人在其控制的地方從事賣淫或為他人提供從事賣淫場所的行為。
介紹一般是指妓女與嫖客牽線搭橋,使他人賣淫的行為。想從事賣淫的人與賣淫場所的經營者之間的介紹,屬于介紹他人從事賣淫。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刑事案件起訴標準的規(guī)定》第七十八條:
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提起公訴:
(一)引誘、容留、介紹兩人以上賣淫的;
(二)引誘、容留或者介紹年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從事賣淫活動的;
(三)被引誘、容留或者介紹賣淫的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梅毒、淋病等嚴重性病的。
(四)其他引誘、容留、介紹賣淫應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但值得注意的是:
1.為特定客戶提供與前來提供性服務的妓女進行性行為的場所,不應被視為庇護賣淫罪。如甲乙雙方分攤房租,甲方要求乙方為自己提供房間或乙方自愿離開房間以便甲方與妓女發(fā)生性關系,乙方的行為不應認定為容留賣淫罪。
第二,單純的把賣淫場所介紹給想嫖娼的人,但是沒有接觸過妓女,不是介紹賣淫,是介紹別人嫖娼。
結合背景咨詢律師的問題和現(xiàn)實生活中的經驗,普通人最容易接觸到的犯罪類型基本上都被“黃”、“賭”、“毒”所掩蓋。單就“黃”案而言,雖然很多人的行為不符合刑事立案標準,但已經違反了相關法律法規(guī),需要接受行政處罰。法律為我們的社會生活設定了底線,但作為一個新時代的人,我們應該對自己提出更高的道德標準。商律師通過普法讓大家知道法律的邊界在哪里。希望你不要輕易逾越。同時商律師呼吁凈化社會環(huán)境,需要從每個人自身做起。如果我們看到違法犯罪行為被積極舉報,我們不會違法并受到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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