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章指南
2019年5月18日,筆者通過選擇無訴訟地役權糾紛案件,共檢索出判決文書290份。本搜索報告僅用于個人學習研究,文章的觀點來自作者的統(tǒng)計分析,不能作為任何判斷依據(jù)。
二.律師報告
1.地役權糾紛的地域分布?
答:根據(jù)檢索到的地役權糾紛案件數(shù)據(jù)分析,四川省的判決文書數(shù)量最多,青海省的判決文書數(shù)量最少,其中河南省15件,洛陽市1件。
2.地役權糾紛案件的時間分配?
答:根據(jù)檢索到的地役權糾紛案件數(shù)據(jù)分析,2017年判決文件最多89份,2009年最少1份,其中2019年4份,2018年41份。
3.地役權糾紛案件裁決類型分析?
答:根據(jù)檢索到的地役權糾紛案件數(shù)據(jù)分析,判決文件中有156項判決和134項裁定。從公開數(shù)據(jù)來看,這類案件可能會有更多的審前和解,因此原告撤回訴訟,法院做出更多的裁決。
4.地役權糾紛案件的判決點分析?
答:筆者通過檢索地役權案件的裁判文書,選擇了部分案例來解讀地役權糾紛的成因和法官的裁判意見。
在案例1中,約定的保留頻道未得到履行,上訴得到部分支持
(1)案件簡介
2016年6月7日,薛先生與A公司簽訂協(xié)議,A公司在商場廣場庭院永久開設一個三米寬的出入口,A公司保證出行順暢。然而,在簽訂協(xié)議后,甲公司未能履行地役權協(xié)議,在雙方同意的通道上設立了車庫。薛先生起訴A公司,要求A公司履行協(xié)議,開設寬三米、高三米的出入口。
(2)法院判決
法院裁定,A公司從A公司開發(fā)的財富廣場北墻上的西界,在原告宅基地以東8.5米處開設了一個3米寬的出入口,保證了出行的暢通。
(三)裁決理由
本案原被告與被告于2016年6月17日達成的一次性賠償協(xié)議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是有效協(xié)議。地役權經(jīng)雙方在本協(xié)議中約定后,讓與人(被告)應當允許地役權人(原告)按照雙方約定使用其土地,不得干涉其權利的行使。原告應當按照約定的用途和方式使用服務用地,盡量減少對被告物權的限制。
案例2:因拆遷房屋而提起的地役權侵權訴訟被駁回,賠償24000元
(1)案件簡介
海先生與馬先生和第三人甲公司簽訂協(xié)議,約定海先生和馬先生均為仆人和仆從,馬先生在其宅基地上留出2米寬的人行橫道,甲公司修建10米寬的道路連接創(chuàng)業(yè)街,馬先生建房時未留出2米寬的人行橫道。海先生以共同原告的身份起訴法院,要求馬先生拆除其莊園南部的房子。保留地前方的街道和人行道寬度為12米(街道寬度為10米,人行道寬度為2米)。第三人A公司提出與海先生相同的主張,海先生變更主張,要求馬先生各賠償2.4萬元。
(2)法院判決
法院裁定,馬先生賠償海先生每人8000元,共計24000元。
(三)裁決理由
地役權是指他人為了方便使用自己的不動產或者提高自己不動產的使用價值而使用他人不動產的權利。本案當事人簽訂《市場路基交換和平條約》的目的是為了方便自己房產的使用,提升其價值。當事人的權益處分是通過協(xié)議形成的,應屬于地役權的范疇,故本案應認定為地役權糾紛?!妒袌雎坊鶕Q和平條約》是各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各方應遵守和平條約,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guī)。被告馬先生并未按照合同約定將自己的宅基地劃出兩米作為服務用地,但他所建的四套房屋需要原告的服務用地才能實現(xiàn)價值。因此,法院支持三名原告對被告的服務用地進行適當補償?shù)恼埱?。第三方要求被告拆除其房屋。考慮到被告在房屋建設上花費了大量資金,判定拆遷違反了禁止濫用權利原則,被告遭受了大量損失,不利于化解矛盾,基于上述考慮,第三人對被告房屋拆遷的主張不予支持。
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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