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7日,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公布了《蘇斌、王萬成在一審刑事判決中收受賄賂罪》。1992年6月16日,海城市城管局牌樓執(zhí)法大隊隊長蘇斌因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1996年12月16日,因流氓罪被遼寧省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五年。2000年9月20日,他被判處5個月的刑事拘留,并于2000年9月27日獲釋。
而曾經(jīng)三次進宮的蘇斌,先后擔任過海城市馬風鎮(zhèn)綜合執(zhí)法辦公室主任、海城市綜合行政執(zhí)法局牌樓執(zhí)法大隊隊長、海城市礦產(chǎn)品計量管理執(zhí)法隊臨時隊長。在此期間,他沒有心軟。除了受賄、索賄、行賄,他還參與了非法采礦。
8月24日,海城市法院裁定被告人蘇斌犯受賄罪、受賄罪和非法采礦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50萬元。被告王萬成被判非法采礦罪,罰款5萬元。
法院還裁定,被告人蘇斌收受賄賂的違法所得被收繳173.2萬元,由扣押機關即海城市監(jiān)察委員會上繳國庫;繼續(xù)追回被告人蘇斌非法采礦罪的非法所得27.46萬元,予以沒收并上繳國庫;沒收被告王萬成返還的違法所得5萬元,上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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