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被君主拉出去談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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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
微信集團、QQ集團等各種互聯網集團,
已經成為很多人工作和生活的必需。
如果因拒改昵稱而被移出群聊,
你能接受嗎?
近日,
北京互聯網法院
就審理了這么一起案件:
北京一位業(yè)主錢某因為沒有按管理員要求修改群昵稱,被該群管理員移出群聊。錢某認為,管理員要求群成員修改群昵稱備注樓號、房間號的行為侵犯其隱私權,故將管理員林某訴至法院。法院認為,設立群規(guī)是微信群組織自治性的集中體現。同時,錢某是否在微信群中并不會實質性損害其在該群社交功能范圍內可以獲得的相關信息。法院裁定駁回錢某起訴,雙方均未上訴,目前該裁定已生效。
該案件引發(fā)網友關注和熱議,不改群昵稱就被“踢”,群主可以這么“任性”嗎?法報君采訪了《法治日報》律師專家?guī)斐蓡T、北京天馳君泰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饒偉,帶來專業(yè)解讀。
01
為什么業(yè)主主張隱私權被侵犯會被駁回?
自然人的姓名、住址、電話號碼等個人信息,無疑是應該受到法律保護的。依據民法典的規(guī)定,個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適用有關隱私權保護的規(guī)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刺探、侵擾、泄露、公開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但需要注意的是,進入或退出各類互聯網群組則不屬于民事法律調整的范疇,即加入或不加入某互聯網群組是公民的個人自由,也可由互聯網群組內的成員自主選擇。而群管理員基于“誰建群誰負責”“誰管理誰負責”自治規(guī)則的要求,進行必要的身份信息核實,要求群成員備注昵稱,符合群內成員在虛擬世界社會交往中的社交安全心理需求。對于群管理員將該業(yè)主移出群聊這種虛擬社區(qū)的管理行為,并不受民事法律來調整。本案中,管理員林某在虛擬社區(qū)的管理行為并未直接侵犯到錢某在現實社會中的隱私權,因此,業(yè)主以隱私權受到侵犯為由提出民事訴訟,法院裁定對該案件不予受理是正確的。
假設群成員遵守群組規(guī)則,如實填寫了個人的“樓號+房間號+姓名”,而該信息被管理員或者其他群成員超出群溝通的范圍進行使用,這樣的行為則涉嫌刺探或不法獲得并使用錢某隱私,則構成侵犯群成員的隱私權。
02
為什么群主可以要求群成員修改昵稱?
根據《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管理規(guī)定》第九條第一款規(guī)定,互聯網群組建立者、管理者應當履行群組管理責任,依據法律法規(guī)、用戶協議和平臺公約,規(guī)范群組網絡行為和信息發(fā)布,構建文明有序的網絡群體空間?!毒W絡信息內容生態(tài)治理規(guī)定》第十九條規(guī)定,網絡群組、論壇社區(qū)版塊建立者和管理者應當履行群組、版塊管理責任,依據法律法規(guī)、用戶協議和平臺公約等,規(guī)范群組、版塊內信息發(fā)布等行為。
也就是說,微信群、QQ群等各類互聯網群組不是個人的私密空間,需要適度監(jiān)管,群主也不是“閑差”,應積極履行群組管理責任。而群主拉群、要求群成員修改昵稱、禁言、“踢人”等行為都是對自治規(guī)則的運用。
03
作為一個群的管理者,群主應履行哪些管理責任?
從上述規(guī)定可以看出,互聯網群組建立者、管理者負有對群組的管理職責,須履行注意義務,即“誰建群誰負責”“誰管理誰負責”?;ヂ摼W群組方便了我們的工作生活,但部分群主職責缺失,造成謠言詐騙、淫穢色情、暴力恐怖、傳銷賭博等信息通過群傳播擴散,一些不法分子還通過群組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破壞社會和諧穩(wěn)定。對此,群主“不作為”或“慢作為”的行為,可能構成違法甚至犯罪。
為落實好互聯網群組建立者、管理者的管理職責,避免發(fā)生法律風險,作為群主應注意以下幾點:一、建立群規(guī),明文規(guī)范群成員;二、強化日常管理,進行必要的身份信息認證;三、及時制止群成員發(fā)布侮辱性字眼等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內容,避免因存在過錯而與發(fā)布不當內容的群成員承擔連帶民事責任;四、及時制止群成員發(fā)布謠言等違法內容,避免因不履行管理職責而承擔與發(fā)布違法內容的群成員相關的行政處罰;五、及時制止群成員在群內實施犯罪行為,避免因放任群員違法犯罪,而構成與涉罪群員相關的犯罪;六、發(fā)現問題要及時處理,避免不良信息傳播的可能性,及時向相關平臺、部門舉報 。
作者|羅聰冉
來源: 法治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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