鄒某在某服裝廠上班,工資是按計件算的,每做好一件服裝發(fā)給工資20元。鄒某一般每月工資為2000元左右,效率高時可以得到2600元左右。最近,公司由于需要趕制一批時裝,安排鄒某等人在休息日加班。過后,公司以鄒某每月工資2000元為基數(shù),折算出其平均小時工資標準,并據(jù)此向其發(fā)放加班工資。鄒某覺得公司的做法不合理,因為在加班期間,她急公司之所急,工作十分努力,工作效率與平時最高相仿,因此她認為公司應該以每月2600元為基數(shù)計算加班工資,或者至少以平均月工資2300元為基數(shù)。鄒某在服裝廠工作,工資按件計算。他每完成一件衣服,就會得到20元的報酬。鄒月薪2000元左右,有效率的時候能拿到2600元左右。最近因為要做一批時裝,公司安排鄒等人休息日加班。之后,在鄒月薪2000元的基礎上,公司換算出他的平均時薪標準,并據(jù)此支付他加班費。鄒覺得公司的做法不合理,因為加班期間,她為公司著急,工作很努力,工作效率和平時最高差不多。因此,她認為公司應該以每月2600元為基礎計算加班費,或者至少以平均每月2300元的工資為基礎。
那么,我想問:公司的做法是否合理,應該如何確定鄒的加班工資計算基數(shù)?
個案分析
關于加班費的計算基數(shù),原勞動部頒布的《工資支付暫行規(guī)定》(勞部發(fā)〔1994〕489號)第十三條明確規(guī)定,實行小時工資制的崗位,其加班費的計算和支付基數(shù)為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的小時工資標準;計算和支付加班工資的基數(shù)為勞動合同約定的日工資或小時工資標準。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后,用人單位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的,應當分別支付不低于本人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150%、200%和300%的工資。
鄒的公司對鄒實行計件工資制,但在支付加班工資時,改為按小時工資制計算,這是錯誤的;而且在確定計算基數(shù)時,不管鄒工作效率的實際情況如何,以他效率低時的工資收入為基數(shù),變相降低他的加班費就更不對了。正確的做法是按照鄒加班期間的實際產量,按照計件工資20元/件的200%的標準支付其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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