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0日,教育部召開新聞發(fā)布會,對教育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lián)合發(fā)布的《關于完善安全事故處理機制、維護學校教育教學秩序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進行解讀,構建了控制“學校事端”的制度體系,進一步確保學校安心辦學。
《意見》要求建立多部門協(xié)調機制,從完善學校安全事故預防和處置機制、依法處理學校安全事故糾紛、依法打擊“學校糾紛”三個方面為學校(包括幼兒園)安全提供基礎,解決學校后顧之憂,維護教師和學校應有的尊嚴,保護學生生命安全。
《意見》中規(guī)定了對“校擾”人員將依法進行處罰,并規(guī)定了八種“校擾”行為。如果一個人犯了“擾亂學校秩序”,構成違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guī)定予以處罰。
八種“學校騷擾”行為包括:
(一)毆打他人,故意傷害他人或者故意損壞公私財物的;
(二)侵占或者損壞學校房屋、設施、設備的;
(三)在學校設置障礙物、糊報紙噴文字、拉橫幅、放鞭炮、播放喪葬音樂、擺花圈、潑污物、切斷水電、堵塞大門、堵塞辦公場所和道路;
(4)在學校等公共場所停放尸體;
(五)以不準離開工作場所的方式非法限制學校教職員工和學生人身自由的;
(六)跟蹤、糾纏學校有關負責人,侮辱、恐嚇教職工和學生;
(七)攜帶易燃易爆危險品和控制設備進入學校的;
(八)其他擾亂學校教育教學秩序或者侵犯他人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靶_”行為給學校、教職工和學生造成財產損失或者人身傷害的,侵權人依法追究“校擾”人員侵權責任的,應當給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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