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日下午,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公開宣判紅色通緝令第16號孫申挪用公款、貪污案件。
孫信是紅色通緝令被捕的回國人員中第一個接受審判的人員。此前,在7月5日的第一次審判中,孫申被控挪用公款罪和貪污罪。7月26日下午,法院宣判孫新安,判處有期徒刑14年零6個月,罰款人民幣20萬韓元。
2015年6月,孫申被護送回國
2015年6月,孫申被護送回國
法院通過審理查明,2001年7月至2008年1月,被告人孫信利用原北京市新聞出版局財務出納,辦理收支公款、保管銀行預約印章、支票、銀行對賬單等職務很方便。單位公款共計人民幣2332.5萬韓元(以下貨幣均為人民幣),轉入控制的證券期貨賬戶。
2008年1月,被免除出納職務的被告孫信偽造了銀行協(xié)議存款合同、合同存款賬戶清單等交接資料,完成了業(yè)務交接。同年10月21日,機關在辦理銀行業(yè)務時發(fā)現(xiàn)合同存款賬戶已被出售,要求孫信向機關說明情況,孫信從自己控制的證券期貨交易中使用的銀行卡中提取了57.3萬多韓元的公款,帶著錢逃到了海外。
2015年6月8日被告人孫信被揭發(fā)并提交審判。事件發(fā)生前,孫申陸續(xù)恢復了北京市新聞出版局472.4萬多韓元,其余1802.7萬多韓元的公款尚未歸還。事件發(fā)生后,與孫信銀行卡相關的80多萬韓元公款已被凍結。
法院認為,被告人孫申作為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便利,挪用公款用于營利活動,數(shù)額未能大幅退還,構成挪用公款罪。孫申帶著貪污的部分公款逃走了,其行為也構成貪污罪,數(shù)額也很大,依法都要處罰,要受到數(shù)罪和處罰。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指控被告人孫信范犯有挪用公款、貪污罪,證據(jù)確鑿,罪名成立。孫申到案后,可以如實陳述罪行,真誠悔悟,依法從輕處罰,根據(jù)辯護人關于量刑的辯護意見,法院可以酌情采納。法院根據(jù)被告人孫申犯罪的事實、犯罪性質、情節(jié)和對社會的損害程度,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2條第1款、第384條第1款、第382條第1款、第383條第1款(2)、第67條第3款和第52條。(中央電視臺記者
無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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