扒竊慣犯在法庭上拒不認罪,并要求在法庭上與證人質證。目擊者擔心被扒手認出后會遭到報復。
重慶北碚區(qū)法院為了保護證人,采用屏蔽視頻、變聲技術,允許證人在法庭后臺通過視頻對抗扒竊慣犯。
昨日,重慶晚報記者從重慶市北碚區(qū)法院獲悉,這是新刑事訴訟法實施證人出庭作證制度的新嘗試。
重慶晚報記者王明實習生趙一佳通訊員唐
被告申請在法庭上對質
據(jù)報道,39歲的小偷童于去年2月和6月因盜竊被判刑。
今年3月5日,一大群人聚集在重慶市北碚區(qū)柳蔭鎮(zhèn)劉備街移動通信店前買皮鞋膠。童某擠進人群,把夾子塞進一個老太太的上衣左口袋,夾出一個紅色錢包。
一周后,正在等待作案機會的童被警方抓獲。
警察發(fā)現(xiàn)被童扒竊的老婦人錢包里有300多元現(xiàn)金。
今年7月24日,重慶市北碚區(qū)法院審理涉嫌盜竊罪的佟案時,公訴人宣讀了2名謝琴和1名證人的證言。
“既然都是證人,為什么他們三個說看見我扒竊的時間不完全一樣?”童拒絕認罪,并要求在法庭上與證人對質。
合議庭同意了他的申請。
證人害怕報復
休庭后,法官聯(lián)系了三名證人。兩名同事表示愿意出庭對質,但目擊者張華表示擔心。
他告訴法官,他是一個旅游攤販,他通常去市場的任何地方做生意。童也是扒手,無論他跑到哪里市場,他都有可能再次遇到。他擔心童認出自己后會鬧事或報復,于是申請證人保護。
考慮到佟在案件調查過程中曾多次揚言要報復證人,以及張華的實際情況,法官決定在庭審室外后臺設立證人,讓張華“變身”。
8月7日,第二次開庭。張華在工作人員的陪同下走進了法院的技術室。
技術室設置攝像頭,可以記錄張華作證的全過程,并傳送到法院的監(jiān)控屏幕;設置了一個屏幕讓張華看庭審。
一切準備就緒,法庭上的法官開始在屏幕上詢問張華。
對抗“就是這個人”
“我看見一個人在摸一個老婦人的包...視頻里的這個人,對,這個人!”張華在陳述了3月5日看到的情況后,兩次肯定地說。
因為監(jiān)視器屏幕屏蔽了張華的臉,童燦看不到張華的臉。張華的聲音也被語調改變了。
"被告,你對證人張華的證言有異議嗎?"法官問道。
面對張華堅定的證詞,童突然失去了信心,改變了之前的態(tài)度,低聲道:“暫時不反對?!?。
最終,法院接受了張華等關鍵證人的證言,確認了童扒竊的事實。童因盜竊被判7個月,罰款1000元。目前判決已經生效。
據(jù)悉,重慶市北碚區(qū)法院為了保護證人,不僅采用屏蔽變聲技術進行后臺作證,還設置了三項配套措施,包括發(fā)放證人出庭權利義務宣傳手冊的思想保障措施、向證人承諾身份信息保密的安全保障措施、為證人出庭支付必要費用的經濟保障措施。
見證安全
如何保護
今年1月1日生效的新《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一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保障證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
第62條規(guī)定,在危害國家安全罪、恐怖活動罪、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毒品罪等案件中。一、如果證人、鑒定人和被害人在訴訟中作證,其人身安全受到威脅,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采取下列一項或者多項保護措施:
不得泄露真實姓名、地址和工作單位等個人信息
采取不露臉、真實聲音等措施出庭作證
禁止特定人員接觸證人、鑒定人、受害人及其近親屬
對人和房屋采取特殊保護措施
其他必要的保護措施
證人、鑒定人、被害人認為自己或者近親屬因在訴訟中作證而有人身安全危險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請求保護。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依法采取保護措施,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六十三條規(guī)定對證人履行作證義務所發(fā)生的交通、住宿、飲食等費用予以補助。證人證言補貼列入司法機關業(yè)務經費,由同級政府財政予以保障。工作單位的證人作證,所在單位不得克扣或者變相克扣其工資、獎金和其他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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