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信訪工作的“兩個統(tǒng)一”,就是不允許在重點地區(qū)和敏感部位攔截候訪信訪人;建議所有請愿者返回請愿者分流中心。
相關法律法規(guī):
《公安機關信訪條例》第十四條:各級公安機關信訪機構是同級公安機關負責信訪工作的職能部門。其主要職責是:
登記信訪事項,接受同級公安機關管轄的信訪事項;
受理的信訪事項,應當按照職責分工移送有關部門和相關警種,或者自行辦理;
協(xié)調處理重要信訪事項;
承辦上級交辦的信訪事項;
向下級公安機關轉交或者交辦信訪事項,審查其提交的結案報告;
書面答復信訪事項的處理或者告知信訪人;
監(jiān)督、檢查和指導同級公安機關和下級公安機關其他部門的信訪工作;
發(fā)現(xiàn)民警在信訪工作中有違法違規(guī)行為的,將移送有關部門并提出處理建議;
研究分析信訪情況,開展調查研究,及時提出加強和改進公安工作和公安隊伍建設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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