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和王氏一家住在同一棟居民樓里,對王氏的家庭情況了如指掌。2000年3月的一個晚上,劉趁王全家人都睡著了的機會,從王的柜子里爬進王家,偷走了放在客廳茶幾上的兩部蘋果手機、一塊手表和他衣服里的錢包,價值兩萬多元。王家報案后,公安機關發(fā)現(xiàn)本市連續(xù)發(fā)生數(shù)起案件均為一人所為,決定立案偵查,初步認定為在逃犯罪。在接下來的幾年里,這個城市再也沒有發(fā)生過類似的犯罪案件。2007年6月,沉寂多年的劉重返工作崗位,在入室盜竊時被戶主當場抓獲。2000年劉盜竊案有必要起訴嗎?追訴時效是多少?
追訴時效是刑法規(guī)定的一項制度,在一定期限后不追究犯罪。我國刑法根據(jù)不同犯罪的法定最高刑確定追訴時效期限。當不同犯罪的相應追訴時效超過時,不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這是一般原則。在三種特殊情況下,即使訴訟時效已過,仍然需要起訴。
訴訟時效過后不予起訴的法律依據(j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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