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麓書院藏秦簡《田律》研究

周海鋒

湖南大學岳麓書院

岳麓秦簡《田律》共有7則,計13支簡,內(nèi)容涉及收回及返還有罪者田宇,貸糧草予過往縣官吏,為乘傳者提供照明物及郵人為過往官吏提供炊具、飲料或燒飯,田租繳納,禁止黔首居田舍者沽酒等。岳麓秦簡《田律》簡數(shù)目雖然不多,但是其蘊含的信息卻比較豐富。

一、從岳麓秦簡《田律》看法律文本之抄錄與編聯(lián)

睡虎地秦墓竹簡、岳麓秦簡和張家山漢簡都有《田律》,三批簡牘材料時代雖有先后但緊密承接,且有部分律文相似或完全相同,這就為研究法律文本在傳抄過程中所產(chǎn)生的變化提供了契機。下面以《田律》為參照,試著對秦漢之際法律文本的抄纂狀況作一探討。

秦律令條文有興替,亦有修訂,這在睡虎地秦墓竹簡中可以找到不少證據(jù),比如《法律答問》:“可(何)謂‘耐卜隸’、‘耐史隸’?卜、史當耐者皆耐以為卜、史隸。·后更其律如它?!薄昂蟾渎扇缢笔钦f后來對律文進行了修改,卜、史當耐者與其他人同樣處理。更為直接的證據(jù)則來自不同時期針對同一事項所制定的律條在內(nèi)容上的細微差異,例如:

《秦律十八種·行書律》:行傳書、受書,必書其起及到日月夙莫(暮),以輒相報?。ㄒ玻型稣?,亟告官。隸臣妾老弱及不可誠仁者勿令。書廷辟有曰報,宜到不來者,追之。 行書。

岳麓秦簡:1271行書律曰:傳書受及行之,必書其起及到日月夙暮,以相報。宜到不來者,追之。書有亡者,亟告其縣。

通過比較可知兩則律文在語序、字詞、內(nèi)容方面均有差異,但是其基本的內(nèi)容是相近的。秦始皇二十六年一統(tǒng)六國,進行了一系列的革新,大至政治體制,小到名物稱謂。法律制度的調(diào)整自然也是題中之義,但是這方面的變革是完全在承繼舊成果的基礎上進行的,而非顛覆性的?;蛘哒f,從殘存的秦律文本所傳達的信息來看,秦統(tǒng)一后對法律制度的變革力度相對而言是比較溫和的。試看以下幾則律文:

《秦律十八種·田律》:百姓居田舍者毋敢

(酤)酉(酒),田嗇夫、部佐謹禁御之,有不從令者有罪。

岳麓秦簡:0994· 田律曰:黔首居田舍者毋敢醘<

(酤)>酒,有不從令者

(遷)之,田嗇夫、士吏、吏部弗得,貲二甲。 · 第乙

岳麓秦簡:1400黔首居田舍者毋敢醯<

(酤)>酒,不從令者

(遷)之,田嗇夫、【士】吏、吏部弗得,貲各二甲。丞、令、令史各一甲。

對比以上律文可知,三則律文主要內(nèi)容都是禁止在田舍沽酒之事,但是同中有異。相對于睡虎地秦簡《田律》,岳麓秦簡《田律》的規(guī)則更加細致些,稱謂上也有些變化。岳麓秦簡改“百姓”為“黔首”,此乃律文在秦統(tǒng)一之后作過修訂之力證。據(jù)《史記·秦始皇本紀》,秦始皇二十六年改稱“民”為“黔首”。又在里耶秦簡中,只見“黔首”而不見“百姓”。又睡虎地秦簡《田律》只規(guī)定田嗇夫和部佐要嚴加制止百姓在田舍沽酒,但是并沒有給予違犯律令者以處分,只是講“不從令者有罪”。到底有何罪,我們不得而知。然到了岳麓秦簡《田律》之中,清楚得規(guī)定黔首違犯此令,則“遷之”;負責監(jiān)督的田嗇夫、士吏、吏部若監(jiān)管不力,要罰二甲;甚至縣丞、縣令和令史也要連帶罰一甲?!扒靶尬疵?,后出轉精”的規(guī)律在律文的編纂過程中也明顯的體現(xiàn)出來了。

關于上面引用的二則岳麓秦簡《田律》尚有幾個問題需要交代。首先,應該如何看待0994號與1400號在內(nèi)容上的差異,1400號似乎比0994號的規(guī)定更加嚴密,增加了貲罰“丞、令、令史各一甲”的規(guī)定,同時抄寫時漏抄“士吏”之“士”字。但也有可能是抄錄0994號的書手不小心漏抄了“丞、令、令史各一甲”數(shù)字。兩支簡末端均留白,顯然都是完整的律文,簡上均殘留兩道編痕,說明二者曾被編聯(lián)成冊,但是尺寸略有差異。二者字體存在差異,應出自不同書手。以上跡象表明,抄手謄錄兩支簡時所依據(jù)的法律文本是存在差異的。若所有的岳麓秦簡為某一個人的陪葬物,墓主人很可能在秦始皇二十六年至秦二世三年之間多次請人抄錄編纂其時通行律令以備行政所需。因為律令是行政所本而秦法律文本不斷被修訂,故墓主人不得不及時雇人抄錄最新的律條并重新編聯(lián)成冊?;蛟S正是由于這個原因,岳麓秦簡中有數(shù)十則律令條文內(nèi)容幾乎雷同;而同批竹簡律令以外的內(nèi)容,如《數(shù)》、《質(zhì)日》、《夢書》、《為吏治官及黔首》、《為獄等狀四種》均未出現(xiàn)簡文內(nèi)容重復的現(xiàn)象。0994號、1400號竹簡字體不同,內(nèi)容大多雷同,卻同屬于一個卷冊,這很可能是編次簡冊時失察所致。

其次,0994號律文結尾處標明了序號“第乙”,并以“·”號隔開律文。帶有序號的秦律此尚屬首見,傳達出來的信號就是秦代對律文進行過統(tǒng)一地整理,至于是否基于全部通行的律文,我們不得而知。至少就某一類律,在某個時期是進行了統(tǒng)一編纂的,不然就無法解釋律文編序號的問題。又0994號與1400號之差異也值得注意,二者最大的區(qū)別不在于內(nèi)容,而在于律文的書寫形態(tài),前者以“田律曰”起首,簡尾標有序號“第乙”,而后者沒有律名信息,我們是根據(jù)內(nèi)容來判定其極有可能屬于《田律》。倘若沒有之前的睡虎地秦墓竹簡《田律》以及同批竹簡0994號律文作為參照,1400號究竟當歸入何律是拿不準的。因為僅僅根據(jù)律文內(nèi)容來斷定其歸屬是有風險的,簡牘整理過程中僅僅根據(jù)內(nèi)容來給律文歸類的作法是萬不得已之舉,內(nèi)容相近甚至相同的律文有時會歸入完全不同的律類之中。如《秦律十八種·關市律》載:“為作務及官府市,受錢必輒入其錢缿中,令市者見其入,不從令者貲一甲。關市?!眱?nèi)容相似的律文卻出現(xiàn)在岳麓秦簡《金布律》中:

1411·金布律曰:官府為作務、市,受錢及受赍、租、質(zhì)、它稍入錢,皆官為缿,謹為缿空(孔),媭毋令錢1399能出,以令若丞印封缿而入,與入錢者參<叁>辨券之,輒入錢缿中,令入錢者見其入。月壹輸1403缿錢,及上券中辦其縣廷,月未盡而缿盈者,輒輸之,不如律,貲一甲。

關于上述情形,業(yè)師陳松長先生撰文認為是睡虎地秦墓竹簡抄寫者一時疏忽將“金布”誤記為“關市”。 筆者認為這一現(xiàn)象也可能是律文重新修訂時造成的,詳細論證見《秦漢<金布律>比較研究》一節(jié),此不贅述。

又岳麓秦簡有一則田律條文內(nèi)容涉及向過往官吏提供糧草借貸及買賣的,且有關于官府入錢如何貯藏輸送的內(nèi)容,簡文如下:

1284田律曰:吏歸休、有縣官事乘乘馬及縣官乘馬過縣,欲貣芻稾禾粟米及買菽者,縣以朔日1285平賈受錢└,先為錢及券缿,以令、丞印封,令、令史、賦主各挾一辨,月盡發(fā)缿令、丞前,以中辨券案1281雔(讎)錢,錢輒輸少內(nèi),皆相與靡(磨)除封印,中辨臧(藏)縣廷。

所見秦漢《田律》無相關內(nèi)容,若簡端沒有“田律曰”三字,據(jù)其內(nèi)容我們極容易將其歸入《倉律》或《金布律》中。因為根據(jù)睡虎地秦墓竹簡和里耶秦簡相關內(nèi)容,糧食出入多數(shù)情況下是由倉這一機構負責的。而└號之后的內(nèi)容在出土秦漢《金布律》中有及其相似的規(guī)定。這種內(nèi)容與律篇名不甚吻合的情況在岳麓秦簡中并非孤例。

又比如岳麓秦簡《田律》中有則律文的部分內(nèi)容,到了漢初《二年律令》竟然被編入了《行書律》之中,個中緣由值得深思,先將律文移錄于下:

岳麓秦簡:1277?田律曰:侍?郵門 ,期足以給乘傳晦行求燭者,郵具二席及斧、斤、鑿、錐、刀、甕、

,置梗<綆>井旁,吏有1401縣官事使而無仆者,郵為飭,有仆,叚(假)之器,毋為飭,皆給水醬(漿)。

《二年律令·行書律》:一郵十二室。長安廣郵廿四室,敬(警)事郵十八室。有物故、去,輒代者有其田宅。有息,戶勿減。令郵人行制書、急書、復,勿令為它事。畏害及近邊不可置郵者,令門亭卒、捕盜行之。北地、上、隴西,卅里一郵;地險陜不可郵者,得進退就便處。郵各具席,設井磨。吏有縣官事而無仆者,郵為炊;有仆者,叚(假)器,皆給水漿。

以上二則律文內(nèi)容相似,均規(guī)定了郵人有為過往官吏提供炊具或為其做飯的職責。不同之處也極為明顯,“郵具二席及斧、斤、鑿、錐、刀、甕、繘 ,置梗<綆>井旁”被省作“郵各具席,設井磨”; “有仆”之后的“叚(假)之器,毋為飭”數(shù)字被省略掉。此外,個別字詞亦有出入,如相對于岳麓秦簡,《二年律令·行書律》“縣官事”之后似乎脫落一個“使”字。對讀以上兩則律文,我們不難發(fā)現(xiàn),《二年律令》中此則《行書律》無疑摘錄了秦代《田律》律文。但是并非一字不變的移抄,而是對其內(nèi)容進行精簡壓縮。這也是漢承秦律的通常做法。

行文至此,又一個不得不考慮的問題是——從內(nèi)容看,完全講郵人之事和涉及糧草借貸及買賣的律文,何以被編入《田律》之中?是不是在抄錄過程中出現(xiàn)了失誤呢?顯然我們沒有直接的證據(jù)佐證抄寫者在抄錄過程中出現(xiàn)了失誤,如果僅僅從內(nèi)容上來判定,謄抄岳麓秦律的某個書手的確極有可能錯將《行書律》的律文冠以《田律》之名。因為從所見到的《田律》來看,其內(nèi)容大都圍繞“田”而制定的,無論是行田規(guī)定、田間規(guī)劃、農(nóng)田水利、戶賦及芻稾征收,還是糧草發(fā)放、環(huán)境保護抑或田舍禁酒,均與“田”有關聯(lián)。而郵人行書與“田”之間的關聯(lián),除了《二年律令·行書律》中郵人“有物故去,輒代者有其田宅”外,實在沒有多少交叉點。又所見《田律》條文沒有一則是關于糧草借貸與買賣的,誤將其它律文冠以“田律”篇名的可能性也是存在的。但是這些僅僅是一種不夠嚴謹?shù)耐茰y,我們知道偶然失誤的情形的確難免,但倘若說岳麓秦簡6則《田律》中有2則是它律闌入,則不太可能,必須考慮其它原因。

竊以為對于內(nèi)容相近而歸屬不一的律文,如果二者時代不一,可能是后來修訂時對其進行了調(diào)整;如果二者處于同一時代,也未必是誤抄所致。比如《秦律十八種·倉律》中有幾款條文同時出現(xiàn)在《效律》之中,《倉律》條文主要涉及糧食管理,《效律》條文主要涉及物資核驗,而糧食也是核驗的對象之一,故會出現(xiàn)內(nèi)容相同或相近的律文分別出現(xiàn)在《倉律》和《效律》的情形。又不同官署之間其執(zhí)掌或有交叉之處,或有些事務必須幾個部門協(xié)同合作才能完成,故相同內(nèi)容的律文可能被編入不同律篇之下。據(jù)《秦律十八種·內(nèi)史雜》“縣各告都官在其縣者,寫其官之用律”,里耶秦簡“令史?讎律令沅陵”(6-4),可知各官署要定期派人去指定地方抄寫、核對日常行政所需律文。顯然,在簡牘作為最主要傳布工具的秦代,給每一個行政部門配置一部囊括現(xiàn)行法律條款的律典是不太可能的,而律條作為行政依據(jù),其重要性也是不言而喻的。如何保證來自不同部門的謄抄者在最短的時間內(nèi)準確無誤的抄錄完所需律文,是一個重要問題。何況現(xiàn)在所見秦律令基本來自墓葬,屬于當時官吏私人藏品,必是請人或自己摘錄以備日常行政參考,如此多番轉錄,則增加了出錯的幾率。

所以,根據(jù)內(nèi)容來判定簡的歸屬時,要格外慎重。一方面古人對律文的歸類準則我們未必完全知曉,且法律條文不斷被修訂替換;另一方面在編纂、謄抄數(shù)量眾多的律條時,出現(xiàn)張冠李戴的現(xiàn)象也是極有可能的,但是要坐實其誤需要堅實的證據(jù)。況且我們今天所能見到的律令條文,不太可能是當時日常行政中使用的法律原本;既是私人抄錄以備它用,魯魚亥豕就在所難免。故在研究秦漢法律文本時,既不能視之為“金科玉律”,也不能輕易將律令條文定性和歸類。

二、從岳麓秦簡《田律》看秦代的授田制

青川木牘、睡虎地秦墓竹簡的刊布為研究秦田制創(chuàng)造了條件,圍繞戰(zhàn)國時期是否普遍實行授田制問題,土地能否買賣問題,學者們見解不一。楊寬先生認為戰(zhàn)國時代普遍實行國家授田,其土地屬于國有性質(zhì),并進一步指出“國家推行的按戶授田制,就是以大量的國有土地為基礎的?!痹窒壬J為:“戰(zhàn)國,特別是商鞅變法之后秦的基本田制為授田制,此制一直延續(xù)到秦始皇統(tǒng)一六國之后?!钡且灿袑W者提出截然不同的觀點,如唐贊功先生認為授田制反映的是土地私有制而非國有。高敏先生則提出了一個折中的看法,認為商鞅廢除井田制后,土地國有和土地私有制并存,土地私有制在迅速發(fā)展。李恒全先生認為“戰(zhàn)國土地可以繼承、轉讓和買賣的事實說明,戰(zhàn)國土地所有制的基本形式是土地私有制,而不是土地國有制”。楊振紅先生以“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為中心考察戰(zhàn)國秦漢時期的土地制度形態(tài)——以爵位名田宅制。這套制度在商鞅變法時確立,并作為基本的土地制度為其后的秦帝國和西漢王朝所繼承?!睆埥鸸庀壬J為秦至漢初實行普遍的授田制,其土地性質(zhì)為國家所有制。

前輩學者的研究成果均有值得借鑒之處,然依據(jù)新見材料,尚可對秦田制進行更為深入的研討。

通過《二年律令·戶律》可知,所謂授田,即國家將手里控制的田地按照一定準則分配給齊民耕種,連帶授予的還有宅基地。秦國早就實行過授田制直接有力的證據(jù)來源于《秦律十八種·田律》:“入頃芻稾,以其受田之數(shù),無豤(墾)不豤(墾),頃入芻三石、稾二石?!甭晌囊?guī)定按照受田頃數(shù)多少,每頃繳納芻三石、稾二石。但是關于授田的具體細則,無論是睡虎地秦墓竹簡還是傳世典籍,都無相關記載。岳麓秦簡《田律》有一則律文可略補缺憾,律文曰:

1276 田律曰:有辠,田宇已入縣官,若已行、以賞予人而有勿(物)故,復(覆)治,田宇不當入縣官,復畀之其故田宇。

岳麓秦簡《田律》1276號是對返還舊有田宅的規(guī)定,律文的大意是:若一個人犯罪,田地和宅宇已沒入官府,或者已經(jīng)被授予、賞賜他人而碰上其它變故,再次審理案件時發(fā)現(xiàn)田地和宅宇不應該沒收,則應該將其返還。但是通過簡文我們依舊無法得知“田宇”是由官府先前授予的,還是賞賜的。這二者性質(zhì)是很不一樣的,若由官府授予,受者只有使用權,并無所有權;若是賞賜所得,完全歸私人所有,可以出售或由他人繼承。秦自商鞅起實行軍功爵制,常賜予有軍功者以田宅爵祿,《商君書·境內(nèi)》:“能得爵首一者,賞爵一級,益田一頃,益宅九畝,一除庶子一人,乃得入兵官之吏?!庇帧妒酚洝ぐ灼鹜豸辶袀鳌份d王翦前往攻打楚國時向秦始皇“請美田宅園池甚眾”。

關于授田對象問題,也是值得探究一下的。已有學者指出授田制是以戶籍制度為基礎的,[150]然需要補充的是并非入籍者均可受田。首先,登記戶口固然可以為授田提供某些參考,但是實行戶籍制度還有其他目的,如有效地控制人口、征收賦稅及興發(fā)徭役等等,而受田者所必需承擔者是田租和芻稾稅。《法律答問》對“匿戶”進行了解釋:“可(何)謂‘匿戶’及‘敖童弗傅’?匿戶弗(徭)、使,弗令出戶賦之謂?。ㄒ玻!庇纱丝梢苑赐疲贫☉艏贫鹊淖顬橹饕哪康氖菫榱苏魇諔糍x和征發(fā)徭役。其次,治下之民,職業(yè)各異,重農(nóng)抑商是秦向來之主張,那些入市籍的商人是不可能被授予田宅的。此外,刑徒、贅婿、奴婢等,由于其身份特殊,無法享受一般庶民該有的權利,即使名籍可查,也不能受田宅。

刑徒、奴婢不能受田自不待言,至于贅婿,因其不可能成為戶主,自然也不可能被授予田宇,這從《魏戶律》可以得知:

廿五年閏再十二月丙午朔辛亥,告相邦;民或棄邑居壄(野),入人孤寡,徼人婦女,非邦之故也。自今以來,叚(假)門逆呂(旅),贅壻后父,勿令為戶,勿鼠(予)田宇。三枼(世)之后,欲士(仕)士(仕)之,乃(仍)署其籍曰:故某慮贅壻某叟之乃(仍)孫。

“贅壻后父,勿令為戶”,雖然律文講得是魏國的規(guī)定,但是從秦簡所見有關贅婿資料來看,秦人對贅婿也極為鄙視,授田于贅婿的可能性不大。試看岳麓秦簡相關簡文:

0559·獄史、令史、有秩吏、及屬 、尉佐以上,二歲以來新為人贅

(壻)者免之。其以二歲前為人贅

(壻)而0359 能去妻室者勿免,其弗能行者免之└。

從簡文可知,低級官吏近兩年來為人贅婿者將被罷免,兩年前即入贅若能離開妻室,可以繼續(xù)留用,否則亦要罷免。又從傳世典籍可知,贅婿地位極為低下,常與罪犯、商賈同等對待,或被強征戍邊、服苦役,或規(guī)定不得為吏,如《史記·秦始皇本紀》:“三十三年,發(fā)諸嘗逋亡人、贅婿、賈人取陸梁地?!薄稘h書·貢禹傳》中說:“孝文皇帝時,貴廉潔,賤貪污,賈人、贅婿及吏坐贓者,皆禁錮不得為吏。”

要保證授田順利進行,國家必須控制相當數(shù)量的田地,從秦簡材料看來,國家手里的田地數(shù)量可觀。那些沒有被授出的田被稱為“公田”或“縣官田”,其負責人稱“田嗇夫”或“田官守”。公田有一整套嚴密的管理體系,此問題不是幾句話可以講清,此不多敘。在此要交代的是,國家每年都要核查授田的耕種情況,墾田是官員考課的一項重要指標。如里耶秦簡載“元年八月庚午朔庚寅,田官守顧敢言之:上豤(墾)田課一牒,敢言之?!保?-1869正)田官守在每年年末要將全年的墾田情況上報,此為考課上計的一項重要內(nèi)容。又比如里耶秦簡8-1763號載:“

當豤(墾)田十六畝。Ⅰ

已豤(墾)田十九畝。Ⅱ”,從內(nèi)容推測,此為遷陵縣某鄉(xiāng)一年之內(nèi)應當完成和已經(jīng)完成的墾田數(shù)。“當豤(墾)田十六畝”顯然是根據(jù)所授田畝數(shù)制定的標準,“已豤(墾)十九畝”中多出來的三畝當是黔首新開辟的私田。

黔首除了耕種國家授予的田地之外,似乎十分熱衷于私自墾荒,茲錄里耶秦簡材料數(shù)則如下:

卅五年三月庚寅朔丙辰,貳春鄉(xiāng)茲爰書:“南里寡婦憗自言:‘謁豤(墾)草田,故桒(桑)地,百廿步,在故步北,恒以為桒(桑)田?!保?-14正)

卅三年六月庚子朔丁巳,守武爰書:高里士五吾武自言:謁豤(墾)草田六畝,武門外,能藉以為田,典占。(9-2350正)

六月丁巳,田守武敢言之:上黔首豤(墾)草,敢言之。(9-2350背)

以上兩封爰書均出自里耶秦簡,從內(nèi)容可知都是向政府請求開墾荒地的。如此看來,只要申請得以允許,所墾之地當是合法的。至于新墾之地是否要繳納租賦,光從秦簡所蘊涵的信息中無法得知。但是《史記》中的一則材料或為此問題之解決提供一些思路。

《史記·秦始皇本紀》“三十一年,使黔首自實田”,馬端臨在《文獻通考·田賦考》中認為“使黔首自實田”,是由于“秦壞井田之后,任民所耕,不計多少,已無可稽考,以為賦斂之厚薄?!瘪R氏其時尚未見到秦授田方面的資料,故勉強對“使黔首自實田”這一歷史事件作出了解釋。實則,由官府授予黔首之田地,有詳細的田籍,記載田地本身之狀況、轉讓、歸屬者等信息,這從《二年律令》中可知。依淺見,秦始皇三十一年主要統(tǒng)計的應當是黔首私自開墾的草田,之所以要統(tǒng)計這部分田地,其中一個原因當然是為了征收租稅。依據(jù)里耶秦簡,秦代墾荒活動從未停止過,且規(guī)模不容小覷。私田不要繳納芻稾稅、田租,故黔首們墾荒的勁頭十足,若任其發(fā)展,后果只有一種,黔首紛紛拋棄官府授予之田而耕種私田,如此不但田地將面臨拋荒之后果,政府的收入將大受影響。故秦始皇才有重新核查田畝之數(shù)的政令下達。

三、從岳麓秦簡《田律》看秦田賦的繳納

秦簡公七年(公元前408 年)實行稅制改革, 頒布了“初租禾”法令, “初”為首次, “租”為田賦,“禾”一般指糧食, “初租禾”就是首次按畝征稅, 其性質(zhì)與魯國在公元前594年開始實行的“初稅畝”制度一樣,旨在增加政府收入,提高耕種者的勞作積極性?!俺踝夂獭痹局赴凑仗锂€數(shù)繳納糧食,但是已經(jīng)刊布的秦漢律文中多次提及芻稾稅而未見繳納糧食的內(nèi)容。從《秦律十八種·田律》中可知芻稾稅按頃征收:“入頃芻稾,以其受田之數(shù),無豤(墾)不豤(墾),頃入芻三石、稾二石?!币豁暤匾U納芻三石、稾二石,此征稅標準在漢初依舊被沿用,《二年律令·田律》:“入頃芻稾,頃入芻三石;上郡地惡,頃入二石;稾皆二石。令各入其歲所有,毋入陳,不從令者罰黃金四兩。收入芻稾,縣各度一歲用芻稾,足其縣用,其余令頃入五十五錢以當芻稾。芻一石當十五錢,稾一石當五錢。”值得慶幸的是通過岳麓書院藏《田律》的一則律文可知,田賦的確還包括糧食:

1278:·田律曰:租禾稼、頃芻稾 ,盡一歲不觱(畢)入及諸貣它縣官者,書到其縣官,盈卅日弗入及有逋不1282入者,貲其人及官嗇夫、吏主者各一甲,丞、令、令史各一盾。逋其入而死、亡有罪毋(無)后,不可得者,有(又)令官嗇1283夫、吏代償。

律文提及的“租禾稼”即繳納糧食,表明其時田租需繳納實物,此則律文是為了敦促及時上繳田賦而制定的,從簡文可知田賦在當年要完成,否則要罰一甲,相關的官吏也將連坐。但是律文依舊沒有提及一頃地究竟要繳納多少糧食。關于秦代田租問題,學者們多有討論。秦國田租稅率究竟是多少,史無明載,漢高祖立國之初,實行休養(yǎng)生息政策,田租稅率曾低至十五稅一,即將收成的十五分之一繳納給官府,據(jù)此可知秦田租必然高于十五稅一。黃今言先生認為秦代征收田租,是以一戶有百畝的假設,按照人戶征收,不滿百畝的農(nóng)戶同樣要繳納頃田之租,到漢代才按實際擁有土地數(shù)征收田租。而李恒全等先生認為田租的征收方式不同于芻稾稅,田租征收單位是畝而非頃。于振波老師認為秦田租征收采取了寓“公田”于“私田”之中的辦法,由田部官吏按照一定的比例(1/10)從各戶田地中劃出一部分作為“稅田”,“稅田”上的收獲物作為“田租”全部上繳。這種田租屬于分成租而非定額租。

以上學者們對秦田租征收方式的探討是極有意義的,但受限于材料或思考方式,始終未能推算出具體的田租稅額。這個問題的答案或可從里耶秦簡中得之:

遷陵丗五年豤(墾)田輿五十二頃九十五畝,稅田四頃□□Ⅰ

戶百五十二,租六百七十七石。(率)之,畝一石五;Ⅱ

戶嬰四石四斗五升,奇不(率)六斗。Ⅲ8-1519

啟田九頃十畝,租九十七石六斗。AⅠ

都田十七頃五十一畝,租二百卌一石。AⅡ

貳田廿六頃丗四畝,租三百丗九石三。AⅢ

凡田七十頃卌二畝。?租凡九百一十。AⅣ

六百七十七石。B8-1519背[48]

按照整理者意見,多于三十五年墾田數(shù)的部分,蓋為原有田畝。如此一來,遷陵縣在卅五年墾田達五十二頃九十五畝,而原有田畝數(shù)只有區(qū)區(qū)十七頃卌七畝,顯然不合常理。其實簡文中的“墾”不能作開墾解,而要作耕種解釋。秦漢法律規(guī)定黔首墾田要及時上報,里耶秦簡載“律曰:已豤(墾)田,輒上其數(shù)及戶數(shù)。戶嬰之?!保?-39)《二年律令·田律》:“縣道已豤(墾)田,上其數(shù)二千石官,以戶數(shù)嬰之,毋出五月望。”遷陵卅五年耕種田地計五十二頃九十五畝,其中啟陵鄉(xiāng)九頃十畝,都鄉(xiāng)十七頃五十一畝,貳春鄉(xiāng)田廿六頃丗四畝。遷陵卅五年共有田畝數(shù)為七十頃卌二畝,除去耕種畝數(shù),剩下的休耕田計十七頃卌七畝。休耕田十七頃卌七畝共出田租二百三十三石,每畝約0.13石??磥頍o論田地是否耕種,均要繳納田租稅,芻稾稅之征收也遵從這一原則,如《秦律十八種·田律》規(guī)定“入頃芻稾,以其受田之數(shù),無豤(墾)不豤(墾),頃入芻三石、稾二石?!?/p>

卅五年墾田達五十二頃九十五畝,其中稅田數(shù)從“戶百五十二,租六百七十七石。(率)之,畝一石五”一句可以計算出約有四頃五十一畝。如此可推知免稅田約為四十八頃卌四畝。稅田與免稅田的比率約為0.093,不足十分之一。

綜上所述,秦代稅田田租為畝一石五,與稅田相對的為免稅田,而為了有效地防止拋荒,休耕田也課以租稅,每畝約為0.13石。而根據(jù)于琨奇先生的意見,秦漢時期糧食畝產(chǎn)量為小畝畝產(chǎn)2小石,大畝畝產(chǎn)3大石。秦所行為大畝,稅田田租為畝一石五,正好是收成的一半。

注:

1400號簡雖未見“田律”篇名, 但內(nèi)容與0994號極為相近, 當屬《田律》無疑.

睡虎地秦墓竹簡整理小組.睡虎地秦墓竹簡. 北京: 文物出版社, 1990, 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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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jù)《岳麓書院藏秦簡》(肆). 這兩枚簡同屬于“律簡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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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原載《簡帛》(第11輯),后有改動。

文:周海鋒

編輯:劉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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