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3月27日,北京市懷柔區(qū)王華村一男子在一起房地產(chǎn)糾紛中持刀受傷,造成6人死亡。傷者家屬在懷柔區(qū)第一醫(yī)院病房外等候。簡介圖片/新京報記者周照片
新京報(記者劉洋)去年3月27日,懷柔區(qū)王華村發(fā)生一起惡性殺人案,造成6人死亡,12人受傷。昨天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了一審判決。法院沒有認定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是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被告人趙子惠死刑,剝奪其政治權利終身。趙子惠在法庭上說他不會上訴。
我想我不會為了低保去捅很多人
根據(jù)指控,2014年3月27日12時許,趙子惠因?qū)ι鐣粷M,在懷柔區(qū)懷柔鎮(zhèn)王華村用刀刺傷多人,造成6人死亡,12人受傷。
新京報記者了解到,趙子惠患有癲癇和精神疾病,導致幾份工作不盡人意,被單位辭退。之后他靠著母親的清潔工工資和家里的低保。
許多村民說,由于精神疾病,趙子惠以前經(jīng)常生病,甚至用刀傷人,砸壞村委會,但除了他年邁的母親,沒有人照顧趙子惠。事發(fā)前他就聽說低保比以前嚴格了,以為村委會不會再給他低保了,刺激他犯罪。
趙子惠被認定為刑事責任有限的人。檢察機關認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辯護人認為,經(jīng)鑒定,趙被診斷為器質(zhì)性人格障礙,在實施違法行為時患有疾病,控制能力受到損害,被評定為限制刑事責任能力。同時,趙子惠跟隨母親到案應視為自首,應從輕、減輕處罰。
法院認定了故意殺人罪
昨天上午,該案在第三中級人民法院進行了一審宣判。在宣判之前,舉行了一次簡短的聽證會。主要爭議點是趙子惠的罪行。受害者堅持認為趙子惠應該以故意殺人罪被調(diào)查。
經(jīng)過審判,法院認為,趙子惠為了發(fā)泄個人憤怒,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造成6人死亡,多人受傷。他的行為已經(jīng)構成故意殺人罪,犯罪性質(zhì)特別惡劣,情節(jié)和后果特別嚴重,對社會危害極大的。三點檢查指控趙子惠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真實充分。然而,指控與法院認定的指控不一致。法院根據(jù)審判確定了被告人犯罪行為的性質(zhì),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被告人趙子惠死刑。終身剝奪政治權利
趙子惠在法庭上說他不會上訴。
為什么定義為故意殺人?
對公共安全的損害相對較小
法院認為,在檢察機關指控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應當類似于放火、斷水、爆炸和投擲危險性質(zhì)危險物品的行為,即能夠一次性對不特定多數(shù)人的傷亡造成較大的殺傷力和嚴重的破壞性,一旦實施,足以危害公共安全。雖然趙子惠在公共場所用刀刺傷多人的行為具有相當?shù)钠茐男?,但比前者小得多,因此不等同,不應視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你為什么不決定自首?
警方已經(jīng)掌握了趙子惠犯罪的事實
辯護人在審判中說,趙子惠的母親在事件發(fā)生后趕到,勸阻了她的兒子,并報警。母親帶趙子惠到村西出口后,道路被警察控制,趙子惠沒有反抗,應該算是自首。法院裁定,本案證據(jù)證明,被告人是被公安機關抓獲并繩之以法的,在趙到庭前,公安機關已經(jīng)掌握了趙的犯罪事實,駁回被告人的辯護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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