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3年《商標法》修訂以來,許多法律法規(guī)都增加了容易導致混淆的條款作為認定侵權的標準。被反對的注冊商標是“大眾莫頓”,被引用商標是“莫頓”。
商標“莫頓”最初是由持不同政見的公司創(chuàng)造的,具有很高的意義。長期使用后,在行業(yè)內享有知名度,享有完全的專有權。兩個商標的文字完全相同,相同部分的字體、讀音、讀音聲調完全一致,構成近似商標。違反《商標法》第三十條、第十條。
兩個注冊商標都是在同一商品項目上制定的,分類分組,功能、銷售渠道、消費對象相似,屬于相同或者近似的商品。違反《商標法》第五十七條。被異議的注冊商標只在被引用商標前加上“公眾”二字,并結合自己的企業(yè)名稱使用他人的注冊商標,缺乏意義,容易誤解和混淆來源。明顯有攀附、搶注、故意搶注對手商標的意圖。
兩者同屬一個地區(qū),容易導致相關公眾產(chǎn)生混淆,損害申請人的合法權益,違反《商標法》第三十二條的規(guī)定。惡意不良競爭違反了申請注冊和使用商標的誠實守信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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