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吉林市昌邑區(qū)人民法院審理了瀕危野生動物受害刑事案件。
經(jīng)昌邑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21年1月至3月間,被告人趙某以營利為目的,在遼寧省鞍山市水族大世界某龜行老板處,收購黃頭側頸龜17只、黑池龜7只,并在位于昌邑區(qū)四川路的花鳥魚市場內進行銷售。其間,累計出售黃頭側頸龜10只、黑池龜3只,非法獲利人民幣500余元。2021年3月5日,昌邑公安分局在趙某經(jīng)營的水族館內扣押黃頭側頸龜7只、黑池龜4只。
經(jīng)鑒定,趙某販賣的黃頭側頸龜?shù)燃壛腥搿稙l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Ⅱ;黑池龜?shù)燃壛腥搿稙l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Ⅰ。
被告人趙某以營利為目的,非法收購、出售瀕危野生動物,其行為已經(jīng)構成危害瀕危野生動物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認罪悔罪,積極提供財產(chǎn)刑擔保,故可對其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之規(guī)定,被告人趙某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規(guī)定,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chǎn)。
違反狩獵法規(guī),在禁獵區(qū)、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本案中,被告人趙某對自己所售龜為瀕危野生動物一事并不知情,鞍山龜行老板為其提供了養(yǎng)殖證明,但由于對法律不了解,他們覺得龜是可以繁殖的并非純野生,是可以售賣的。
隨著生活水平的提高,一些市民喜歡飼養(yǎng)寵物,花鳥市場也經(jīng)常有店家出售各種珍稀生物,但是許多人并不清楚由此帶來的法律風險。根據(jù)我國法律規(guī)定,任何人都不得在未經(jīng)批準的情況下,出售、購買和利用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否則即可能構成犯罪,而不以是否知情、是否營利為定罪標準。
愛好寵物飼養(yǎng)及藝術品加工的人士,在購買或者出售寵物及動物制品時,一定要對動物的品種加以關注,在購買或者出售寵物及動物制品時,不妨到名錄中加以搜索,以確定相關寵物及動物制品不屬于珍貴、瀕危野生動物。
吉林日報社出品
策劃:姜忠孝
作者:董文成
編輯:劉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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