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報記者孫安青通訊員女人
“你看,多么可愛的兔子?!?
隨著我國生態(tài)環(huán)境日益改善,樹林間的鳥兒、山上的野兔、刺猬越來越常見。它們活潑靈動的樣子,令人不禁心生歡喜。但山東威海榮成市一村民宋某卻想將這份美好變成腹中之物,非法捕獵了20余只野兔和蛇。日前,宋某因非法狩獵罪被榮成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案情回顧】
2015年,宋某聽別人說細犬可以抓兔子,遂購買了兩只細犬幼崽,精心喂養(yǎng)。2016年入秋后,宋某時常騎著摩托車沿村周山路遛狗,遇到野兔就放狗抓,每次抓一兩只,短短兩個多月抓了24只野兔,1條虎斑頸槽蛇,1條三線蛇,1條土腳蛇,并保存在家中冰柜。2016年10月8日晚,宋某與張某、郭某一起狩獵過程中,郭某當場被森林公安局民警抓獲,后張某、宋某也相繼落網(wǎng)。
【法院判決】
根據(jù)《榮成市人民政府關(guān)于禁止獵捕陸生野生動物的通告》,榮成市禁獵期自2013年12月1日至2019年11月30日止,禁獵期滿再根據(jù)形勢變化,確定新的禁獵期限;禁獵區(qū)為榮成市所有地區(qū);禁獵物種為天鵝、草兔、野雞、燕、雀、蛇等國家、省保護物種。被告人宋存新違反狩獵法規(guī),在禁獵區(qū)、禁獵期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構(gòu)成非法狩獵罪,被告人宋存新歸案后如實供述罪行,可以從輕處罰。遂作出如上判決。
【溫馨提醒】
非法狩獵罪懲處的是在禁獵區(qū)、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獵一般陸生野生動物的行為,行為人如獵捕《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中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則不受上述禁止性條件限制,只要實施了非法捕殺行為,即可構(gòu)成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并面臨更重的刑事處罰。
目前,山東大部分地區(qū)都是禁獵區(qū),市民如想狩獵,應當首先去當?shù)卣T戶網(wǎng)站查詢政府公開信息了解狩獵具體規(guī)定,即使是狩獵區(qū),對狩獵方式、狩獵物種也有嚴格要求,一旦違反,輕則違法,重則犯罪。目前我國禁止使用毒藥、爆炸物、電擊或者電子誘捕裝置以及獵套、獵夾、地槍、排銃等工具進行獵捕,禁止使用夜間照明行獵、殲滅性圍獵、搗毀巢穴、火攻、煙熏、網(wǎng)捕等方法進行獵捕,但因科學研究確需網(wǎng)捕、電子誘捕的除外。
【法條鏈接】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二款違反狩獵法規(guī),在禁獵區(qū)、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關(guān)于審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
違反狩獵法規(guī),在禁獵區(qū)、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獵,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非法狩獵“情節(jié)嚴重”:
(一)非法狩獵野生動物二十只以上的;
(二)違反狩獵法規(guī),在禁獵區(qū)或者禁獵期使用禁止的工具方法狩獵的;
(三)具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第三十三條 違反野生動物保護法規(guī),在禁獵區(qū)、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獵捕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依照《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三十二條的規(guī)定處以罰款的,按照下列規(guī)定執(zhí)行:
(一)有獵獲物的,處以相當于獵獲物價值八倍以下的罰款;
(二)沒有獵獲物的,處二千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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